上海有望率先试行信托计划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4 13:17:15
中国证券报1月25日消息 记者昨日获悉,上海有关部门拟召开讨论信托登记问题的会议。会议旨在商讨在上海率先尝试信托计划登记制度,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最终确立、实施铺平道路。上海所有的信托公司都在被邀之列。
《信托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第2款中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关登记的范围、登记的程序和登记的部门都未明确,让信托公司无法操作。
信托登记制度具体操作细则缺失,容易造成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利用制度上的缺陷打"擦边球"的情况出现。投资者8600万信托资金被挪用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
为了上述问题,保护信托财产和投资者权益,上海将率先试行信托计划登记制度。
信托计划登记制度与信托财产登记是不同的。信托计划登记制度仅仅是为信托计划(设立、发行、委托人、受益人、转让)诸项要素进行登记,并不是对信托计划所涉及的信托财产本身进行登记确认,所以并不能替代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为保护信托财产和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利益提供事实依据,但可以促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加快建设,、有效性。
(编辑:信托律师)
《信托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第2款中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关登记的范围、登记的程序和登记的部门都未明确,让信托公司无法操作。
信托登记制度具体操作细则缺失,容易造成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利用制度上的缺陷打"擦边球"的情况出现。投资者8600万信托资金被挪用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
为了上述问题,保护信托财产和投资者权益,上海将率先试行信托计划登记制度。
信托计划登记制度与信托财产登记是不同的。信托计划登记制度仅仅是为信托计划(设立、发行、委托人、受益人、转让)诸项要素进行登记,并不是对信托计划所涉及的信托财产本身进行登记确认,所以并不能替代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为保护信托财产和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利益提供事实依据,但可以促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加快建设,、有效性。
(编辑:信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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