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具备优势

发布时间:2019-08-09 02:07:15


随着住房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进行,中国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序幕已经拉开,而---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具备优势

近日,由商业银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正掀起浪潮。3月21日,,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的操作。目前建行已经锁定中信信托参与50亿元左右MBS,而国开行仍没有确认合作伙伴,但已将8家信托公司列入侯选名单。据悉,即将出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看来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与信托公司紧密相关。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先行者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丹洲小区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的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此次证券化属于在岸证券化交易。此后,相继出现了珠海高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等公司的离岸资产证券化交易。尽管此次中国的这场资产证券化热潮是由商业银行所倡导和发起,但自2001年4月我国信托相关法规的颁布伴随信托公司业务的不断创新,许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和《合同法》,进行了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践尝试。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只是某些具体环节还有待完善。可以说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信托公司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先行者。

信托公司开展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比较典型的案例有:2002 年 9 月,新华信托购买深圳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债权,设立信托计划,将住房按揭贷款债权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信托受益人)。2003年6月26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合作,将132.5亿元债权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设立财产信托,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信托期限3年。信托设立后,华融取得全部信托受益权,其中10亿元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是运用信托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国内第一例。

目前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但实际上,可被证券化的资产还有不动产、企业应收账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资产。房产信托、应收账款信托、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优势及存在问题

国外通行的资产证券化做法是先成立一家特殊目的载体(英文简称SPV)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不允许成立这样的"特殊目的公司"(英文简称SPC)。从中国法律制度角度看,目前能够充分满足资产证券化基本需求的制度安排就是信托,因为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制度和融资功能能够保障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充分发挥作用。除了真实销售存在法律风险之外,在其他方面信托制度均可以基本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从法律规范来说,现有的规范信托制度的法规有:《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下半年后银监会及财政部又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信托制度的相关配套法规,如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颁发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信托特有的破产隔离机制使其成为资产证券化SPV的天然载体。信托特有的融资功能为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融资所需的发行平台。信托的灵活机制可以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交易平台、内外部增级措施。目前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实施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资产信托化"方式能够较好地满足各方需要。该类业务实施的方式一般为委托人将其资产(如金融资产、债权、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获得信托受益权后再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有的信托计划也通过一些内部和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增加产品信用。信托计划的投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所带来的未来的各项收益。这与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基本相同。委托人通过这一安排,可以达到低成本融资和资产表外化的目的。对受托人来说,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信托报酬,对投资者而言,又可获得一项新的投资工具。

信托公司本身的业务定位就是从事长期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一般都是长期资产,因此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符合信托公司业务定位的。但目前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1、信托受益权不是一种受到我国法律充分认可的有价证券。2: 信托模式、信托受益权的流通问题涉及到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的市场吸引力。首先营销方式上存在限制,信托资金募集方式目前被限定为私募形式,并不得公开宣传;其次在客户对象上存在限制,单笔信托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再次,在客户数量上存在限制即每个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这样的限制导致信托参与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必须采用一些变通手段,否则产品在销售环节就易遭遇流产。3、在操作层面,信托参与资产证券化目前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支撑,它们大多属于信托制度与现行法规对接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如信托税制、信托登记、外汇管制、融资方式等等。尤其是信托登记问题一直困扰着信托公司,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含糊,有关登记的范围、如何登记、由谁登记等事项一概不清,如不加以解释和明确,实务上根本无法操作。

资产证券化试点带来机会和挑战

此次建行和国开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信托公司来说更是意义深远。

首先,明确了信托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属法律地位。其次,突破了目前对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一些限制性规定。目前信托公司开发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面临的重大限制即信托产品的份数及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在此次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流通方案中,资产支持证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售和交易。这一方案打破了集合资金信托200份的私募限制,实现了信托公募以及信托凭证的标准化设计和流通。再则,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信托公司提供了长期稳定赚钱业务的契机。

信托方式是我国目前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唯一选择。实施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多个方面,,并在积极地完善相关的法规环境。据悉,、银监会等部委联合起草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正在修改,。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问题与信托公司在正式开展规范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在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是相似的,如证券化财产的过户和登记问题、会计、税收和销售确认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等。可喜的是,信托的相关配套法规已经在逐步完善。,、业务指导等方面均有良好的协调优势,因此,,积极推动以财产信托为前提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探索与开展,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及信托业长期、规范、稳定发展。

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信托公司来说是一项长期利好的业务,但短期内成为信托公司主要获利业务还比较困难。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在金融机构中又是最宽的,因此各信托公司只能选择几个侧重方向经营,许多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形成了各自的经营特点和优势。因此信托公司在面临任何一个新的业务机会时都应在理性地分析自身的经营优势和主要利润来源、人才结构基础上,决定是否大力拓展该项业务。如果信托公司在权衡各种利弊因素后认为应大力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妨在现阶段积极与试点商业银行商讨合作并积极开发其他种类的类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
(编辑:信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