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大赦信托业 120亿元负债清理缓期两年

发布时间:2020-12-22 10:54:15


银监会大赦信托业 120亿元负债清理缓期两年

2003-11-15 [21世纪经济报道]


   11月6日,15家信托公司的高管被急招进京,参加了银监会的“窗口指导会议”,研究信托公司负债业务的清理情况。
,信托公司彻底清理负债业务的生死大限已迫在眉睫。
  然而,让所有信托公司惊喜的是,在是次会议上,银监会却下达特赦令,将信托公司清理负债业务的最后时限推迟了近两年。
  “这是我们当初不敢想象的。”一位与会的信托公司老总言辞有些激动。
  银监会主动缓刑
  据一位与会人士介绍,此次被召集进京的信托公司共有15家,包括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重量级信托公司悉数到场。而会议的主要议题,就是“指导”信托公司解决目前规模仍然巨大的负债业务。据了解,与会的15家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占所有信托公司负债业务的绝大部分。
  此次会议非常机密。“没有通知任何地方银监局,也没有印发相关材料,而是直接将有关高管召集进京。”该人士称。
  所谓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以负债的方式融资,然后将获得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这类业务。在信托业第五次整顿时,,所有信托公司不得再从事负债业务,原有的负债业务必须在2004年1月30日之前全部清理完毕。但当时,执行这一具体要求。
  令所有信托公司老总惊喜的是,本次窗口指导会议将信托公司处理负债业务的最后时限推迟至年12月31日,整整比原计划推迟了23个月。“这次推迟并非由信托公司要求,而是由银监会直接提出。”一与会信托公司老总强调。
  至于推迟最后期限的原因,银监会上下拒绝透露。但据业内人士判断,这与前期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大检查有很大关系。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各地银监局正式挂牌前后,以检查商业银行的贷款情况为由,银监会牵头组织了对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大检查。在是次检查中,银监会详细了解了信托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质量。
  在将最后期限放宽近两年的同时,银监会仍不忘念起“紧箍咒”。银监会表示,在年底,绝对不会再给信托公司留下任何的缓冲余地。而且,银监会还将在2004年12月底和年9月底,分两次检查信托公司负债业务的清理情况,如果检查结果不能达到银监会的要求,银监会将会进行严厉处罚,最终直至取消该信托公司的资格,吊销金融牌照。
  信托公司的小算盘
  “自有资金,或者负债经营不应该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托专家李宪明律师指出,“信托一法两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从事负债业务,主要是考虑到信托公司本身资产的偿付能力有限,一旦出现问题,对信托公司将是灭顶之灾。”
  因而2001年,央行在对信托公司启动第五次整顿时,才将清理负债业务纳入其中。业内人士称,这些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基本源于五次整顿之前的银行业务。在信托业第五次整顿之前,,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存款,用于发放贷款,从中获得利差收入。
  然而信托公司在清理中却并不积极。根据有关部门统计,五次整顿之后,重新登记信托公司的总负债额度在160亿左右。而在11月6日的会议上传出的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9月,仍有120亿的负债业务没有得到清理。
  “负债业务给这些公司带来了相当大的利润,有些公司80%的利润来自于负债业务。”业内人士一语道破天机。
  以上海国投为例,根据其官方网站提供的2002年年报,公司属于负债业务的信托存款和长期存款总额达到30.75亿元。而其利润表中,金融收入减去融资费用,上海国投的负债业务利润超过3800万,而当年公司的净利润不过4700万。
  按照上海国投的利差收入比例,120亿的负债业务将向信托行业提供近1.5亿的利润,在信托公司普遍缺乏明确盈利模式的情况下,经营负债业务则是一条不错的发财门路。
  一位与会信托公司老总直言:“按照这样的清理速度,至2004年1月30日,全部清理负债业务是绝对不可能的。”
  清理困境
  除了出于经营利润的考虑之外,负债业务清理的难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某信托公司总会计师指出,信托公司负债吸纳的存款,,已经最大可能地贷了出去,而且中长期贷款的比例不小,想在短时间内回笼,难度很大。
  但是,难度再大,。
  该人士称,如果贷款期限过长,或者贷款突然出现质量问题,信托公司可能不得不自己埋单,以自有资金向存款客户还款,等于买下已经发放的信贷资产。该人士进一步指出,,要求信托公司2004年1月底彻底清理完毕,那么不少公司都将往外掏真金白银。而一些注册资本与负债相差不大的公司,有可能将岌岌可危。“从这个意义上讲,银监会放宽清理时限,不仅是给了这些负债业务以生机,甚至可以说救了一些信托公司的命。”
  一家超大型国企集团下属的信托公司人士透露,该公司负债额度也相当庞大,但由于项目资源基本上属于集团项目。“我们可以很快地解决负债问题:把钱还给集团,然后集团马上做一笔委托业务,把钱再打回来。”
  另外一家信托公司老总则认为,这种操作模式仅仅适用于那些业务局限于集团内部的信托公司,如果业务拓展超出母公司的控制领域,一旦贷款出现呆坏帐,信托公司将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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