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梁效澄、钟镇豪、李海军绑架,被告人叶桂坤、李海军、钟镇豪非法持有枪支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06:06:15


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梁效澄、钟镇豪、李海军绑架,被告人叶桂坤、李海军、钟镇豪非法持有枪支案



刑事判决书
(2007) 佛刑一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桂坤,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2006年4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远、罗凯梅,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泳基,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略)。2000年10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2OO1年9月28日被假释, 2002年11月2日假释考验期期满。2006年4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威廉,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镇豪,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2006年4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海军,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山县,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略)。2006年4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效澄,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2006年4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洪田,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梁效澄、钟镇豪、李海军犯绑架罪,被告人叶桂坤、李海军、钟镇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庆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桂坤及其辩护人王世远、罗凯梅,被告人陈泳基及其辩护人彭威廉,被告人梁效澄及其辩护人洪田,被告人钟镇豪、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1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叶桂坤纠集陈泳基、梁效澄、钟镇豪、李海军等人,按照事先安排,由李海军驾驶一辆五十铃双排座农用车(车牌号为粤E34131),在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路段碰撞被害人王志信驾驶的别克商务车,将王截停。随后由陈泳基、“阿锋”(另案处理)和“肥仔”(另案处理)将王劫持上了由陈驾驶的一辆白色丰田十二座面包车(车牌号为粤E36897),将王带至南海区里水镇沙涌越秀山庄三街十三号102房。被告人钟镇豪则将王志信的别克小汽车开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停放。被告人陈泳基出面恐吓被害人王志信,王在被迫答应筹赎金人民币100万元后又被逼写下一张欠500万港币的欠条,由陈泳基将欠条交给叶桂坤。被告人叶桂坤将被害人皮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港币800元据为己有,又胁迫被害人说出两张银行卡的密码,先后派人取走卡内的人民币共计62562元。1月25日12时30分许,王志信的司机郭铭煊筹齐100万人民币后交给被告人陈泳基,王随后被释放。叶桂坤分得60万,陈泳基分得22万,梁效澄分得4万,钟镇豪分得4万,李海军分得3万。
2、2006年3月,被告人叶桂坤从清远带回猎枪1支、子弹2发,由被告人钟镇豪、李海军藏匿在二人位于南海区里水镇沙涌越秀山庄三街十三号102的出租屋内。经检验鉴定,送检的枪支状物品为自制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送检的2发枪弹状物品均为制式12号猎枪弹(非军用)。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梁效澄、钟镇豪、,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叶桂坤、李海军、,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叶桂坤辩称他并非绑架勒索被害人王志信,他只是想向王追收200万元的赌债。他也没有要求王志信写下500万元的欠条。被告人叶桂坤的辩护人辩称叶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起因是被害人王志信欠下叶桂坤200万元的赌债,叶的主观动机是追收赌债,不是勒索钱财。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桂坤逼王志信写下500万港币欠条的证据不足。被害人王志信关于该节的陈述与被告人陈泳基与叶桂坤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的供述均不相符。3、,被告人叶桂坤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陈泳基辩称,他所实施的每个行为都是听从安排的,并非其个人意愿,叶桂坤让其向王志信追讨债务,他并非绑架。他在事后分得的22万元中有16万是向叶桂坤的借款,实际分得6万元。被告人陈泳基的辩护人辩称陈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只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是:1、主观上,叶桂坤要求陈泳基帮其追债,陈在参与的过程中知道追收的是赌债,没有勒索财物的故意。2000年10月,陈泳基也曾因为帮别人追收赌债而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2、客观上,陈泳基的行为是受叶桂坤的支配和安排,起着协助、配合的作用,在过程中没有使用恐吓、暴力的手段。3、关于王志信被迫写下欠条一节,虽然陈泳基交代开始是写过,但最终没有形成。4、陈泳基所分得的实际款项是6万元,其余是向叶桂坤的借款。
被告人梁效澄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当天他接到叶桂坤的电话后就去了粤秀山庄,他知道其他人是去追钱,但他没有参与绑架被害人。事后叶桂坤虽然给过其4万元,但几天后就找人要回去了,实际上他没有分到钱。被告人梁效澄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梁效澄主观上没有绑架勒索的故意。2、梁效澄没有参与当日带被害人到粤秀山庄的行为,也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行为。3、梁效澄与叶桂坤认识多年,叶桂坤给4万元梁效澄并不一定是赃款,叶在几天后就将钱取回。
被告人钟镇豪辩称其只是帮叶桂坤的忙去追钱,没有商量及参与绑架行为。对于叶桂坤从清远带回的枪支并不知情,他没有见过。
被告人李海军辩称其虽然参与了作案,但对内情并不清楚,他只知道是帮叶桂坤去收回被害人欠叶的钱,没有绑架勒索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被告人叶桂坤为了追收被害人王志信欠下其的200万元赌债纠集了被告人陈泳基、梁效澄、钟镇豪、李海军等人,密谋采取挟持并拘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还钱,后多次到被害人经常驾车经过的路段进行踩点。2006年1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叶桂坤纠集陈泳基、梁效澄、钟镇豪、李海军等人,按照事先安排,由被告人李海军驾驶一辆五十铃双排座农用车(车牌号为粤E34131),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路段碰撞被害人王志信驾驶的别克商务车,将王截停。随后由被告人陈泳基、“阿锋”(另案处理)和“肥仔”(另案处理)将王劫持上了由陈驾驶的一辆白色丰田十二座面包车(车牌号为粤E36897),将王带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越秀山庄三街十三号102房。被告人钟镇豪则将王志信的别克小汽车开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停放。在拘禁被害人期间,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出面恐吓被害人王志信还钱,王被迫答应筹集赎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叶桂坤还将被害人皮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港币800元据为己有,又胁迫被害人说出两张银行卡的密码,先后派人取走卡内的人民币共计62562元。1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害人王志信的司机郭铭煊筹齐100万人民币后交给被告人陈泳基,王随后被释放。事后,被告人叶桂坤分得赃款60万元,被告人陈泳基分得22万元,被告人梁效澄分得4万元,被告人钟镇豪分得4万元,被告人李海军分得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人王志信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6年1月25日早上9时许,他喝完早茶后开着银色的别克商务车从碧桂花城酒楼开往花卉世界回公司,途中突然有一辆蓝色农夫车碰到他车的左前方,对方从车上下来一人,他也下车看情况,就有一台白色金杯面包车从前方开来,并下来三、四名男子,有一台白色的农夫车从后边驶过来并堵住他车的后边。金杯车上下来的人中有一个称他老大找其谈父亲的债务问题,另外有三、四个人就推其上了金杯面包车,用其风衣盖住其的头部,还用不知是什么东西顶住他的右腰部叫其好好配合,车就开走了。期间,司机就用他自己电话打给一个叫“小莫”的,并让“小莫”叫“老大”听电话,对方讲“老大”在睡觉。过了十分钟司机就让其听电话,对方用台语讲“他是竹联帮松哥的人,你父亲的债务你好好处理”,讲完就挂断,他并没讲话。过了半个小时车停了,他进了一间屋的房间内,有一个人在旁看守着他。后他们用东西蒙住其双眼,用绳子绑其双手、双脚。后有人用拳头朝其头上猛打,叫其配合,又叫其写一张借条,内容是“借条,我王志信向澳门人杨智雄借500万港元,于2006年1月6日归还,借款人王志信,日期是2005年10月。”写好后他们用手与硬物打其头部,他们一直威胁其叫其拿钱,若不拿就杀掉他并埋到山洞里去。到了下午大约4、5点,对方都不让其联系拿钱,又跟其讲要其先拿250万来,否则就不符合公司规定。晚上6、7点,他钱包里面的3000元人民币、800元港币全都不见了,工行及农行的银行卡都被拿走了。次日上午,他迫于无奈就打电话向哥哥及公司生意伙伴处筹集了100万,让司机郭铭煊拿钱后到约定的地点交给劫走他的人。下午2时许,对方的人收到钱后对其讲钱收到了,公司未有指示放人,但说他人还可以,决定先放他回去。于是他上了车,他们就恐吓他不要报警,后在佛山电视塔旁边放下他,并告诉其车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后他取回自己的汽车,点算过钱包发现现金、银行卡全都不见了,其中农行卡里4000多人民币也被取走了。
2005年12月初他曾连续接过几个电话和短信(号码分别是13798907167和13532795367),讲的内容大概是他有安全问题,他身边已经有人计划绑票他,可以帮其解决,但要其不要告诉别人。当时打电话或发短信来的都是发到他广东的电话号码(13600321234)。而他父亲在一两年前在台湾曾签过一张五百万台币的本票给台南人陈敏聪,当时还有一个证明人黄丰志。,,后他母亲找人与对方谈,给了一百多万台币就解决并将本票拿回。
2000年,他在南海区黄歧经营苗木生意,通过生意合伙人陈兆锋认识了他的朋友“阿坤”(即叶桂坤)。2002年年底的一天下午,阿坤称介绍别人买他的苗木,将他带到南海区里水镇一间饭店的包房吃饭,期间先后来了两名湖南男子与另两名男子,阿坤介绍是他的朋友,其中一个叫符鉴辉。后阿坤提出用扑克牌玩“三公”赌博,并叫他与其合伙。赌了三个小时,他输了人民币144万元,符鉴辉就叫他写一张借条,内容是他借符鉴辉人民币144万元,证明人是阿坤签名。过了约两天,阿坤给了他符鉴辉在工商银行的账号叫他还钱,他用了约半年时间将人民币144万元存入上述账号。但之后联系不到阿坤拿回写给符鉴辉的欠条。2005年2月初,符鉴辉拿着他写的欠条到巨扬园艺有限公司找他还钱,称没有收到过钱,阿坤收的钱不关他事,他只好让哥哥和女友筹了人民币144万元交给符鉴辉,并收回他写给对方的借条。
被害人王志信辨认出被告人陈泳基就是当天参与绑架其的男子之一,还用绳绑其双手;辨认出被告人叶桂坤就是阿坤;被告人梁效澄就是自称为符鉴辉的男子。他对案发时被挟持上的白色面包车、截停其商务车的蓝色农夫车、案发当天他所穿的后来被盖住头脸部的上衣外套作了指认;还对12月9日他手机上收到号码 为13532795367、13798907167手机发来的短信内容作了指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铭煊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26日上午10时许,老板王志信打其手机,叫其去找代理商程伟德拿四十万元人民币,后又叫其到花卉世界巨扬花场有限公司找出纳员梁洁拿六十万并交代不要让人知道,他拿完钱后打电话给王志信,王叫其到花城会所门口等,又给了一个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叫其直接和那人联系,那人叫杨智雄,手机(13418104272)。他和该人联系后去到花城会所等,约十五分钟后该人开着一部白色面包车(粤A3M593)来了,他把钱交给该人后就回去了。当时联系王志信是打他的13817805473的手机。第二天,他就搭王志信去机场回了上海。
2、证人王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6年1月27日王志信告诉她其于前两天被人绑架,并勒索了 100万人民币,具体什么人勒索其她不知道。据她所知王志信没有与人发生过矛盾,但于2003年初因赌博欠了别人146万元人民币,后来于2005年2月债主拿着欠条到陈村镇花卉世界巨扬花场向王追讨,由她取了100万,王志信的哥哥王志忠筹了46万,合共146万,最后在碧桂花城宾馆他们几人一起将146万给了一个名叫符鉴辉的男子,并当场取回了欠条,后由王志信在上海家里将该欠条撕毁。2003年初王志信因赌博欠的146万元于2004年之前已经全部还完,当时是由王志信与王志忠将该146万元存到符鉴辉的帐号里的,但王还钱后一直没有拿到欠条,听说当初写欠条时还有一名担保人,是谁不清楚。她还辨认出被告人梁效澄就是该名自称符鉴辉的男子。
3、证人王志忠的证言证实,他弟弟王志信告诉其他于2006年1月27日被人绑架,具体什么人勒索其他不知道。王志信于2005年2月24 日向其借了人民币46万元,听说是和一个名叫符鉴辉的人赌博时欠的。当时欠了100多万,过了一段时间王志信就将钱还给了他,是他帮忙分多次汇到符鉴辉的帐户上的,但是当时没有取回欠条。到了2005年2月,符鉴辉又拿该欠条向王志信拿钱,王就向其借了46万,然后到巨阳花场拿了100万,将合共146万给了符鉴辉。当时还钱地点在陈村镇碧桂花城三楼的一个房间里,在场的有其,王志信,王丹,符鉴辉四人,还钱后就取回了欠条。
4、证人陈湛的证言证实,他儿子陈泳基于2006年3月的一天向其借了2万元人民币,说是周转之用,至今没有还。2005年也借过一次2万元,那次就在不久还了。
5、证人郑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越秀山庄三街13号102房由一名叫李海军的男子住的及交租金,但签合同的是一名叫蒋亚军的人签的。住在该房间的有两人,分别是李海军和钟镇豪。李海军平时就是驾驶一辆蓝色的农夫车(粤E34131),有时就驾驶红色的太子摩托车(无车牌)。他对被告人李海军、钟镇豪以及李海军驾驶的农用车作了辨认。
6、证人黄亚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陈泳基于2006年春节期间借给其50000元。过了几天又借给其3000元人民币。没过几天,陈泳基说他急用钱,他就将10000元人民币存入他的邮储帐户(6221885880000291121)。所以实际上,他就借了陈泳基43000元人民币。他对被告人陈泳基作了辨认。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
1、被告人叶桂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四、五年前他认识王志信并经常一起赌博。大约四年前的一天,他和王志信在南海黄歧名典西餐厅打扑克牌赌博,王欠了其263万,他答应只收200万元,当时王没有现金给,说以后还他。之后王志信叫其去花场拿了20多棵树苗抵了10多万元赌款。他一直追王志信还钱,王却有意避他,不肯与其见面,后来连电话号码也改了。到2005年,他将王欠钱的事告诉了陈泳基、“阿海”、梁效澄、阿钟等人,并叫他们去收王志信欠他的钱,期间还带他们到王志信的花木公司察看但一直找不到。2005年12月份,他吩咐陈泳基、阿海、阿钟、梁效澄等人将王志信带走,要其还钱后才放他走,收到的钱与他们平分。2006年1月的一天,陈泳基打电话给其,说在陈村花卉世界找到了王志信,他就叫陈泳基将王带到南海里水沙涌水果市场陈泳基等人暂住的出租屋里,后他们打电话叫他过去。他去到该处见王志信坐在床上,头被一件风衣盖住,由陈泳基、“阿海”、姓钟的男子看着,没有其他人在场。他就问王志信为何一直回避,什么时候还钱,期间还和王吵了几句,他叫陈泳基自己拿主意收回那些钱。期间,陈泳基、阿海、姓钟的男子一直跟王志信讲数,他也去过几次。当时还从王志信身上搜出约2000多元人民币,500元港币及银行卡,向王拿到了银行卡的密码。当时他见王志信讲没钱还,就讲要王写一张欠条,后想这事隔了这么多年,写了也没用,就没有写了,他也没有收到该张欠条。后来王志信答应有多少钱就尽量给多少钱他们。第二天,陈泳基按照王志信约定,驾驶他的那辆白色面包车去到碧桂花城酒店,他搭乘一辆白色的士尾随,陈向王的司机收取了100万元,将王志信放了回去,他们具体怎么操作就不清楚了。陈泳基和他商量好,对同伙讲只收到王志信60万人民币,100万中,他分得60万,陈泳基分得29万,阿钟、梁效澄各分得4万,阿海分得3万。王志信的两张银行信用卡,他交给阿峰提取了5万元人民币。他分得的钱全部赌博输掉了。期间他并没有殴打过王志信,至于陈泳基他们有没有殴打王,他就不清楚了。
被告人叶桂坤辨认出被害人王志信以及同案被告人陈泳基、梁效澄,同案人“阿钟”即是被告人钟镇豪,“阿海”即是被告人李海军,“阿峰”即是沈永峰。他对看守王志信的房间、用来盖住王的头部的外套、关押王的出租屋、与同案人分得赃款的地点、与王志信进行赌博并赢下赌债的地点、王志信的巨扬花场、与同案人商量如何追收赌债的地点、陈泳基收钱的地点分别作了指认。他还对作案用的白色面包车、蓝色农夫车作了指认。
2、被告人陈泳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6年1月初,叶桂坤称有一笔几百万的钱要收,问其是否能帮他收,他没有立即答应,之后叶经常打电话问他。一直到1月7、8日22时,在叶桂坤的大排挡夜宵时,叶叫“阿海”(即李海军)、“阿钟”(即钟镇豪)、“阿鸟”(即梁效澄)和他帮忙收回来,他们答应了。后来他与“阿海”、“阿钟”、“阿鸟”、叶桂坤等人先后多次分别驾驶面包车与农民车到陈村花卉世界巨扬花场向王志信要钱,但没有找到人,叶桂坤就带他们到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水果批发市场的一间空屋,说找到王志信后带来这里,给他点压力,要他找人想办法拿钱。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8时,他驾驶一辆白色丰田面包车搭载两名由叶桂坤安排过来的不认识的男子、“阿海”驾驶一辆农民车、“阿钟”驾驶一辆摩托车来花卉世界找王志信,后“阿海”电话通知其发现了王志信驾驶的别克小汽车,他去到巨扬花场对出的横路,见“阿海”驾驶的农民车截停了一辆银色别克小汽车,“阿海”与王志信在谈话,他将车停在路边,那两名男子跟在他后面,他对王志信说是台湾派来的,王在台湾欠的钱要尽快解决,现在过去和他老板谈。后那两名男子将王志信带到他驾驶的面包车上,他负责开车将王带到里水水果批发市场的空屋。期间,叶桂坤还打电话过来与王志信通话,内容向王要钱的事。他们将王志信的头盖着,双脚用毛巾绑着,坐在床上。后叶桂坤、“阿海”、“阿钟”、“阿鸟”等人一齐过来,“阿钟”称王志信的别克车已经由他开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好了。到了中午,叶桂坤叫他去问王志信要钱并让他让王写下欠条,他问王志信最多可以还多少,并让王写下欠条及签名按印确认,后将欠条给了叶桂坤,后欠条去了哪里不清楚。[关于欠条的内容,陈泳基开始供述是王志信借澳门人XXX(名字记不清)金额(多少钱及什么币记不清了),并要在2006年1月前还清。后供述称欠条内容是欠澳门人XXX300万元,并于2006年1月底还清,日期是2005年10月]王志信最后说最多可以还100万,并打电话叫人准备钱,并约定在花城会所对着的花坛取钱。期间,“阿海”、“阿钟”、叶桂坤轮流看着王志信。当天下午,叶桂坤从王志信身上搜出一个黑色的钱包、一台手机,钱包内有大量现金及两张银行卡。他按叶桂坤的要求,问王志信两张信用卡的密码,并将密码写在软皮薄给了叶桂坤。第二天中午,王志信的司机称钱已准备好,他就去到碧桂花城找到该司机,点了数后把100万拿了回来,然后按叶桂坤要求,将王志信释放,并告知其车放在第一人民医院的停车场。之后叶桂坤拿起其中的60万说是还给台湾老板,后一共分给其22万元,他分得的22万人民币,其中9.5万购了一台无牌无证的广州本田,借给叶桂坤3万元,日常生活花了3.5万,剩下的6万元在肇庆黄亚三那里,其他人分得多少钱不清楚。整件事叶桂坤负责策划;他负责帮忙抓王志信,并将他带回出租屋,还负责到碧桂花城取100万元;“阿海”负责踩点,开农夫车截停王志信的别克商务车,将他带回出租屋后看管;“阿钟”负责将王的车开到第一医院,期间看住王志信;“阿鸟”行为飘忽,踩点时有参加,出租屋也有见过,但没有具体安排工作;那两名男子专门负责抓王志信上车。
被告人陈泳基对被害人王志信作了辨认,并辨认出被告人叶桂坤,同案人“阿鸟”就是被告人梁效澄、“阿钟”就是被告人钟镇豪,“阿海”就是被告人李海军以及同案人沈永峰。被告人陈泳基还分别对关押王志信的地点、将王志信的车截停后并将王带上面包车的地点、释放王志信的地点、停放王的别克商务车的地点、收取100万元人民币的地点、他们多次踩点的王志信的公司作了指认。他还指认出王志信的别克商务车;作案时所使用的车牌为粤E36897的白色面包车,并指出案发时该车使用的是另外一个粤A号牌的;作案时所使用的车牌为粤E34131的蓝色五十铃货车;用来蒙住王志信的头、脸部的王的外套。
3、被告人梁效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他有一个绰号叫“阿鸟”,他知道有个人欠了叶桂坤一百万人民币。和他一起参与这件事的有叶桂坤、“阿基”、“阿海”、“阿宗”还有其他不认识的人,大约六、七个人。其实他没有直接参与绑架,当日时间不记得了,是一月份,叶桂坤叫他帮他开车,一共开了几次到陈村看他的朋友,但都找不到。后来有一天,叶桂坤打电话叫他到越秀山庄,他到了之后就见到绑了一个人在那里,他停留一会就走了。他去过越秀山庄那天傍晚大约6时许,叶桂坤就在他的店里给了他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效澄对被告人叶桂坤作了辨认,还辨认出“阿基”就是被告人陈泳基,“阿宗”就是被告人钟镇豪,“阿海”就是被告人李海军。
4、被告人钟镇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 2006年1月初,叶桂坤打电话给他说有个台湾人欠他一百多万,追了好几次无果,具体为何欠钱没有讲,所以叫他去收钱,并叫他找一个好友去帮手。他答应后就叫了老乡李海军一起去。后他与李海军、叶桂坤、“阿基”、“阿六”等人商量要把那台湾人抓回来逼他还钱,后叶桂坤带他们五人乘面包车来到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跟他们介绍了该台湾人王志信的花场、住在碧桂花城酒店、一般的行车路线以及所开的别克商务车等情况。他们观察了六、七天,知道了王志信的作息情况。动手前一天晚,叶桂坤策划好计划,“阿基”、李海军、“阿六”负责开两辆车到沿路中段位置等候,他一旦见到那台商务车就打电话通知“阿基”,由他们三人将台湾人抓走,他负责将台湾人的车开到第一人民医院。第二天,他先乘摩托车到陈村碧桂花城门口等,“阿基”和李海军在路边等候,7时50分,他看见台湾人的商务车开出花城。他立即打电话给“阿基”,大约过了10分钟,“阿基”打电话给他说已经抓到那个台湾人,叫他马上过去开走那台商务车。他去到路边见到该辆商务车就将车开到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放好,后和李海军一起到了盐步将车钥匙给了“阿基”,后去了里水越秀山庄的出租屋,并在出租屋外“看风”,期间李海军用绳子将台湾人的手脚绑住,用胶布将其双眼蒙住,叶桂坤和“阿基”就进入关押该台湾人的房间。第二天早上10时,“阿基”打电话说已经收了钱,他和李海军开面包车送那台湾人走,他一个人搭车回黄岐。事后,叶桂坤给了他4万元,他的钱平常赌博花光了,给了李海军3万元。 他们抓台湾商人使用的交通工具是蓝色农用车、白色面包车以及李海军驾驶的摩托车都是叶桂坤的。
被告人钟镇豪辨认出被告人叶桂坤、李海军,“阿基”就是被告人陈泳基,“阿六”就是被告人梁效澄。他分别对开走及停放王志信的别克商务车地点、守侯王志信的地点、在巨扬园艺公司踩点的地点、关押王志信的房间、在出租屋对开路段把风的地点、密谋及分赃的地点作了指认;他还指认出被害人王志信驾驶的别克商务车,作案时所用的叶桂坤的白色面包车、蓝色农夫车,用来盖住王志信头部和脸部的外套上衣。
5、被告人李海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5年12月中旬的一天,他和钟镇豪及另外三名不知名的男子在“五哥”的烧烤吧吃饭,“五哥”对他说陈村有一位台湾老板与其打牌时欠他的钱一直没还,想追回来,要他帮忙跟踪一下那人。后又给他与钟镇豪一辆天蓝色的农夫车,他们每天开着那台农夫车在巨阳花场门口附近跟踪那老板,一共跟踪了十几天。 案发前一晚,他与“五哥”、钟镇豪及三名男子在一起商量,“五哥”称明天要向该老板追债并吩咐其驾驶农夫车,等那老板出来后就故意撞他的商务车,再由其他人拉该老板上面包车带到出租屋向其要钱。案发当天上午7时许,钟镇豪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3名男子先过去巨阳花场的门口,他一个人开农夫车过去,三名不知名男子开着白色面包车也过去,钟镇豪负责在巨阳花场门口等候。上午9时许,钟镇豪就打电话给他说那老板出来了,他在离花场几百米的地方从侧面碰撞台湾老板的别克小轿车,大家停下来后,那老板就叫他赔偿,这时停在对面的面包车也开了过来,车上下来那三名不知名男子,他们上前拉那老板上车还用白话对那老板说了些话。他就开农夫车回南海,钟镇豪将该老板的车开到第一人民医院。随后他去到南海里水关押该老板的出租屋,看到有两名男子正在看守,该老板坐在一张床上,手被毛巾捆绑,脚被绳子捆绑,头被该老板自己的衣服盖上,期间“五哥”有过来。第二天下午,一名男子开面包车搭着他将该老板放了。当晚他和涉案的五个人一起吃饭,“五哥”给了他3万元人民币,给了钟镇豪和平头的男子各4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海军辨认出被告人钟镇豪,“五哥”就是被告人叶桂坤,被告人陈泳基与梁效澄均参与其中。他分别对其驾驶农夫车等候及碰撞王志信驾驶的商务车的地点、关押王志信的地点、释放王志信的地点、监视王志信的地点分别作了指认;还指认出王志信的别克商务车、他所驾驶的与王志信的商务车相撞的蓝色农夫车、用来盖住王志信头部和脸部的外套上衣。
(四)综合材料
1、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了五名被告人的过程。
2、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了本案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刑事判决书、,2OO1年9月28日被假释, 2002年11月2日假释考验期期满。
4、存款对帐单证实,(1)被害人王志信的农行金穗卡在2006年1月24日共被支取4506元。(2)王志信的工行卡在1月24日至25日被支取58056元。(3)黄亚三向陈泳基归还1万元,以及证实陈泳基曾借钱给他。(4)户主为符鉴辉的存折曾于2003年1月20日至同年10月23日存入18笔共140万元。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泳基位于南海区罗村镇金湖二街五号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手机、电话卡、存折、银行卡等物,还扣押了陈泳基的广州本田雅阁2.3小汽车一辆。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王志信被挟持到南海区里水镇越秀山庄出租屋后被迫写下一张欠500万港币的欠条,由被告人陈泳基将欠条交给叶桂坤。经查,被害人王志信的陈述虽证实曾写下一张内容为向澳门人杨智雄借500万港元的借条,但被告人叶桂坤供述其虽曾要求王志信写欠条,后来觉得写了没用就没有写,也没有收到过该欠条,在法庭上也声称没有要王志信写过欠条,否认收到过欠条;而被告人陈泳基关于该节的供述也前后不一,开始供称对王所写欠条的对象、金额不清楚,后供称内容是王志信欠澳门人XXX300万,但具体欠谁不清楚,在法庭上却声称欠条根本没有写成;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无法找到被害人所称的借条。综上,公诉机关于该节的指控仅仅依据被害人王志信的陈述,而王的陈述中有关借款对象及具体金额等内容与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的供述相互矛盾,又缺乏实物佐证,故公诉机关关于该节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及其辩护人关于两人并无要求被害人写下欠条的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
被告人叶桂坤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并非绑架勒索被害人王志信,只是想向王追收200万的赌债。被告人陈泳基、钟镇豪、梁效澄、李海军均辩称只是为了帮助叶桂坤追收欠款,并非绑架勒索被害人。经查,被告人叶桂坤一直供述称被害人王志信欠下其200万元赌债,而他一直追收未果,遂纠集其余被告人采取挟持、拘禁的方式予以追讨。在作案之前,被告人叶桂坤证实其将王志信欠债一事告知了同案其余被告人,并要求同案人将王志信带走后是逼其还钱;被告人陈泳基证实叶桂坤找他的目的是帮忙向王志信追收一笔几百万的钱;被告人梁效澄证实知道被害人欠了叶桂坤一笔款;被告人钟镇豪证实叶桂坤告知其被害人欠他100多万未还,并要其帮忙追收;被告人李海军证实叶桂坤告知其被害人打牌时欠下他的钱一直未还,遂找他帮忙追收。在被害人王志信被带至出租屋以后,被告人叶桂坤与陈泳基的供述证实二人是当面向王志信提出还钱,并没有提出其他勒索被害人或其家属财物的要求。被害人王志信的陈述以及证人王丹的证言可以证实,王志信有与叶桂坤赌博的经历并曾被追索过巨额赌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叶桂坤等五人为了向被害人王志信追收所谓的赌债而实施了挟持、拘禁以及逼迫被害人交纳赎金的行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本案五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绑架勒索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泳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实际分得的赃款是6万元,其余是向被告人叶桂坤的借款。经查,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的供述可以证实陈在事后分得赃款22万元,该22万是从索取被害人的100万元中获取,不管其中部分是否属于向被告人叶桂坤的借款,都不能否认被告人陈泳基事后分得22万元赃款的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效澄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知道其他人是去追钱,但他当天没有参与绑架被害人,实际上也没有分到赃款。经查,本案五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梁效澄参与了密谋、踩点等准备工作,被害人被挟持到出租屋后也曾去过现场,事后分得了赃款,故被告人梁效澄参与作案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梁效澄、叶桂坤的供述均证实梁事后分得4万元,被告人梁效澄关于实际上没有分得赃款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6年3月,被告人叶桂坤从清远带回猎枪1支、子弹2发,由被告人钟镇豪、李海军藏匿在二人位于南海区里水镇沙涌越秀山庄三街十三号102的出租屋内。经检验鉴定,送检的枪支状物品为自制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送检的2发枪弹状物品均为制式12号猎枪弹(非军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证人郑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越秀山庄三街13号102房由一名叫李海军的男子住的及交租金。住在该房间的有两人,分别是李海军和钟镇豪。他对被告人李海军、钟镇豪分别作了辨认。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叶桂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出租屋房间搜出的散弹枪是他的,3月份的时候,他与钟镇豪、李海军和两名朋友开车去清远看树,第三天回南海,途经朋友“阿宁”的住处,“阿宁”安排他们上山打猎,因下雨没打成。当时,他见“阿宁”处有支散弹枪,便向其借了玩几天,并讲好下次来打猎时归还,“阿宁”将枪和两颗子弹包好借给他。回南海后,下车前他将枪和子弹给了钟镇豪,让他把枪及子弹放好就离开了。他对在越秀山庄出租屋缴获的枪和子弹作了指认。
2、被告人钟镇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在越秀山庄三街十三号出租屋搜出来的枪是叶桂坤和他、李海军于2006年3月去清远买树时,叶桂坤买回来的,回来之后叶就放在他和李海军租住的出租屋内,当时叶桂坤给的枪是用报纸包住的,把枪给他放时还给了他二粒子弹。他对在越秀山庄出租屋缴获的枪和子弹作了指认。
3、被告人李海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6年3月中旬,他和叶桂坤、钟镇豪刚从清远回来,钟镇豪拿回一支散弹枪和两颗子弹,并说是叶桂坤从车上拿给他的,后钟镇豪将枪和子弹放在出租屋左侧第一个房间的柜子里。过了10多天,叶桂坤打电话给他问枪放好了没有,他就把枪和子弹放到另外一个房间的床板下面。他还对搜出枪和子弹的出租屋、被缴获的枪和子弹作了指认。
(三)鉴定结论
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枪支状物品为自制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2发枪弹状物品均为制式12号猎枪弹(非军用)
(四)书证
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海军、钟镇豪租住的位于南海区里水镇越秀山庄三街十三号的出租屋进行了搜查,扣押了自制散弹枪1支,散弹枪子弹2粒。
被告人钟镇豪辨称其对于叶桂坤从清远带回的枪支不知情,他也没有见过。经查,被告人叶桂坤、李海军以及钟镇豪本人的供述均证实叶桂坤从清远带回自制猎枪与子弹之后就交给钟镇豪收藏在越秀山庄的出租屋里面,上述供述与搜查笔录,枪支、弹药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钟镇豪参与收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梁效澄、钟镇豪、李海军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非法债务,结伙采取暴力、胁迫及监禁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叶桂坤、钟镇豪、李海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叶桂坤、钟镇豪、李海军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桂坤、钟镇豪、李海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梁效澄、钟镇豪、李海军共同犯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胁迫被害人写下500万元港币欠条以及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不当,应予纠正。经查,本案五名被告人一直供称是为了索取被害人王志信拖欠的被告人叶桂坤的赌债,而采取了挟持、拘禁被害人并逼迫其交纳赎金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五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五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但主观上是为了实现被告人叶桂坤的非法债权,并非出于勒索财物而提出非法要求,与一般的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有明显区别,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本案五被告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均不构成绑架罪的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桂坤、陈泳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镇豪、李海军、梁效澄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泳基及其辩护人提出陈的行为是受被告人叶桂坤的指使与安排,只是起着协助、配合作用。经查,被告人陈泳基虽然是受被告人叶桂坤的指使参与作案,但从被告人陈泳基驾车拦截被害人、逼迫被害人交纳赎金、亲自收取赎金等一系列行为看,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主动,并非仅仅起着协助、配合作用。综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情节、手段以及认罪态度,、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桂坤犯非法拘禁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陈泳基犯非法拘禁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4月9日止)
三、被告人钟镇豪犯非法拘禁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10月9日止)
四、被告人李海军犯非法拘禁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10月9日止)
五、被告人梁效澄犯非法拘禁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07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黎 健 毅
代理审判员 闫 立 成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七年 二 月 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海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