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异地经营 大部分信托公司无缘参与?
发布时间:2019-08-03 07:27:15
编者按:近期,银监会向一些地方银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该通知中,,并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加以规范。显然,对信托公司开放异地信托经营有望在近期实现,,那么,对信托计划异地销售的开闸放水,是否将引发整个行业格局的变化??下面是信托专家孙飞与孟辉就相关问题的精彩讨论。
□记者杨波
记者:对信托公司开放异地经营是否意味着交叉互查已近尾声,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整体情况已胸有成竹?,一手抓发展,两手都要硬的决心?
孙飞:种种迹象表明,。信托业交叉互查已近收官,结果将浮出水面。银监会通过深刻的调研和检查,相信对信托公司的整体情况已全部摸清并掌握,,因此,可以预期,一些酝酿多时的信托规章及配套管理办法将陆续出台,,,发展为目的总体思路。
孟辉:,但何时出台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需要结合互查后的结果以及信托公司内部整顿结束后才会出台,这一政策反映了银监会区别对待,两手抓的决心。
记者:开放异地信托经营,将给整个行业格局带来怎样的改变?许多信托公司对此是“望穿秋水”,这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将带来什么影响,信托公司应怎样应对?
孙飞:这对信托公司来讲是一次极大的发展机遇,将极大限度地推动金融创新并充分活跃信托市场,造就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经得起市场考验的信托投资公司。
在未来几年中,信托公司应苦炼内功,树立品牌,抢占市场先机,提升自身实力,扩张信托资产规模,并争取在某一信托领域或关联领域独占鳌头。通过市场的洗礼,最终将形成信托业的几大军团与阵营,将会出现信托的几大龙头,领军整个信托市场。
孟辉:异地信托业务的推出,对不同区域的信托公司影响不一样,目前对异地信托经营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资金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销售困境,通过在上海、北京等经济发展地域的异地经营,无疑有利于摆脱这一约束限制。而对处于北京、上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而言,面临的竞争压力无疑会增大,对这一政策的出台可谓忧多于喜。
记者:在最近下发的这份讨论稿中,对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规定了8条准入规则,并要求接受异地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准入标准是否过严?
孙飞:对异地发行的要求设置总体不算高,但其中“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所属银监局辖内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推介”这一条值得商榷,实际上限定了仅能在两个区域进行推介,缺乏一个全国信托市场的概念。每份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要求对西部地区可能高了,应考虑区别对待。
8条准入规则是为了充分扶优限劣,体现了分类管理的优化治理理念,并不是将大部分信托公司拒之门外,而是更好地促动信托公司积极做好做大做强,增强经营实力与抗风险能力,以推动信托公司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进入第一梯队。。
孟辉:对于接受异地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低于50万的规定,不存在标准过严的问题,这项业务更多的是外地信托公司到北京、上海这样的地区开展,而且应该注意,现有的信托发行属于私募性质,异地发行项目较之于项目与销售处于一地的信托项目而言,风险更大,设置这样的门槛有利于控制风险,与当前的政策取向是一致的。正是因为这一业务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所以能够进入的必须是少数管理较好的信托公司,对大部分信托公司而言,可能无缘这一业务。
记者:过去,,“堵”则违反市场规则,也堵死了信托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而“放”又会纵容某些信托公司不规范的经营,。那么,,需要注意那些方面的问题?
孙飞:限制异地发售信托产品最核心的不利因素就是阻碍了信托制度与信托功能的释放,制约了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培育核心竞争力。
其实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本身就是面向全国发行的,并不存在异地发售的问题。“一法两规”只是规定信托公司不许设立分支机构,。但随着信托业的发展,这个限制会取消的,因为它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现在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甚至外资金融机构均能设立分支机构,这在业务拓展上对信托公司有失公平。,,而不应该禁止设立分支机构。
如果外地发售信托项目全面放开,,,,搭建风险防火墙,严格防控信托经营风险。
孟辉:异地经营问题作为一个高风险业务,必须针对这项业务的各个潜在风险源进行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格投资者的确定。信托的私募特点必须保证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认定是必要的,目前只采取了通过最低投资金额的确定来区分,这是不完全,实际上在国外对参与私募的投资者的资格限制是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以保证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参与这一高风险的业务,;(2)信托公司自身的内部风险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信托公司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来控制风险,,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而不是对具体项目的审核。这一点正是现有信托公司的分类标准中重要的一个标准。
□记者杨波
记者:对信托公司开放异地经营是否意味着交叉互查已近尾声,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整体情况已胸有成竹?,一手抓发展,两手都要硬的决心?
孙飞:种种迹象表明,。信托业交叉互查已近收官,结果将浮出水面。银监会通过深刻的调研和检查,相信对信托公司的整体情况已全部摸清并掌握,,因此,可以预期,一些酝酿多时的信托规章及配套管理办法将陆续出台,,,发展为目的总体思路。
孟辉:,但何时出台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需要结合互查后的结果以及信托公司内部整顿结束后才会出台,这一政策反映了银监会区别对待,两手抓的决心。
记者:开放异地信托经营,将给整个行业格局带来怎样的改变?许多信托公司对此是“望穿秋水”,这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将带来什么影响,信托公司应怎样应对?
孙飞:这对信托公司来讲是一次极大的发展机遇,将极大限度地推动金融创新并充分活跃信托市场,造就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经得起市场考验的信托投资公司。
在未来几年中,信托公司应苦炼内功,树立品牌,抢占市场先机,提升自身实力,扩张信托资产规模,并争取在某一信托领域或关联领域独占鳌头。通过市场的洗礼,最终将形成信托业的几大军团与阵营,将会出现信托的几大龙头,领军整个信托市场。
孟辉:异地信托业务的推出,对不同区域的信托公司影响不一样,目前对异地信托经营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资金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销售困境,通过在上海、北京等经济发展地域的异地经营,无疑有利于摆脱这一约束限制。而对处于北京、上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而言,面临的竞争压力无疑会增大,对这一政策的出台可谓忧多于喜。
记者:在最近下发的这份讨论稿中,对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规定了8条准入规则,并要求接受异地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准入标准是否过严?
孙飞:对异地发行的要求设置总体不算高,但其中“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所属银监局辖内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推介”这一条值得商榷,实际上限定了仅能在两个区域进行推介,缺乏一个全国信托市场的概念。每份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要求对西部地区可能高了,应考虑区别对待。
8条准入规则是为了充分扶优限劣,体现了分类管理的优化治理理念,并不是将大部分信托公司拒之门外,而是更好地促动信托公司积极做好做大做强,增强经营实力与抗风险能力,以推动信托公司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进入第一梯队。。
孟辉:对于接受异地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低于50万的规定,不存在标准过严的问题,这项业务更多的是外地信托公司到北京、上海这样的地区开展,而且应该注意,现有的信托发行属于私募性质,异地发行项目较之于项目与销售处于一地的信托项目而言,风险更大,设置这样的门槛有利于控制风险,与当前的政策取向是一致的。正是因为这一业务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所以能够进入的必须是少数管理较好的信托公司,对大部分信托公司而言,可能无缘这一业务。
记者:过去,,“堵”则违反市场规则,也堵死了信托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而“放”又会纵容某些信托公司不规范的经营,。那么,,需要注意那些方面的问题?
孙飞:限制异地发售信托产品最核心的不利因素就是阻碍了信托制度与信托功能的释放,制约了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培育核心竞争力。
其实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本身就是面向全国发行的,并不存在异地发售的问题。“一法两规”只是规定信托公司不许设立分支机构,。但随着信托业的发展,这个限制会取消的,因为它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现在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甚至外资金融机构均能设立分支机构,这在业务拓展上对信托公司有失公平。,,而不应该禁止设立分支机构。
如果外地发售信托项目全面放开,,,,搭建风险防火墙,严格防控信托经营风险。
孟辉:异地经营问题作为一个高风险业务,必须针对这项业务的各个潜在风险源进行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格投资者的确定。信托的私募特点必须保证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认定是必要的,目前只采取了通过最低投资金额的确定来区分,这是不完全,实际上在国外对参与私募的投资者的资格限制是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以保证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参与这一高风险的业务,;(2)信托公司自身的内部风险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信托公司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来控制风险,,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而不是对具体项目的审核。这一点正是现有信托公司的分类标准中重要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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