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交通肇事一案

发布时间:2020-10-11 03:20:15


XXX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密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君,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于xxxx市,xx族,xx文化,xxxx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xx月xx日以京密检刑诉(20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君于20xx年x月xx日1时许,驾驶金龙牌大客车(车号:xxxxx)由东向南行驶至北京市xx县xx镇xx村南侧路段时,适有某某利(男,32岁)由东向西步行捡拾物品后折返,大客车前部与某某利身体接触,造成某某利-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XX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XX君供述,证人某某珍、X惠、XX香、XX宁、X建、XX君、李X民、XX瑞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检验报告,火化证明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事故信息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执行凭据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XX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XX君判处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民事赔偿问题,,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君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XX君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XX君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判决如下:
被告人XX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杜 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