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停业整顿 收购个人债权
发布时间:2019-08-31 16:30:15
天山网讯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债权收购公告》得知,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9日被停业整顿,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为维护小额投资者利益,将对该公司的个人债权进行收购。
2004年8月29日(含8月29日)前,因以下金融交易形成的个人债权:居民个人委托金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委托租赁等形式)中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形成对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债权;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账户上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被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挪用的,形成对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债权;居民个人持有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收购范围内的个人债权,按照以下计算标准确认个人债权金额:(一)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信托财产和委托财产:1.指定投资于具体的可流通有价证券的,债权金额按被指定的有价证券在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停业整顿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2.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债权金额按合同本金计算。
(二)被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停业整顿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三)各类债权凭证以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停业整顿日的人民币票面本金为准确认债权金额。外币面值的债权凭证按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停业整顿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经确认的个人债权金额,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累计。
2004年8月29日(含8月29日)前,因以下金融交易形成的个人债权:居民个人委托金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委托租赁等形式)中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形成对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债权;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账户上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被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挪用的,形成对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债权;居民个人持有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收购范围内的个人债权,按照以下计算标准确认个人债权金额:(一)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信托财产和委托财产:1.指定投资于具体的可流通有价证券的,债权金额按被指定的有价证券在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停业整顿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2.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债权金额按合同本金计算。
(二)被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停业整顿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三)各类债权凭证以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停业整顿日的人民币票面本金为准确认债权金额。外币面值的债权凭证按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停业整顿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经确认的个人债权金额,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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