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法律的适用(第59条)
发布时间:2019-11-22 21:51:15
【条文】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释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公益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
依照信托的目的,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或者社会中的部分公众。在英美法上,又称慈善信托。公益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尽管原则上适用与私益信托相同的法律规则,但是由于公益信托具有公益性,因而在许多方面,适用与私益信托不同的规则。
首先,本条规定,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公益信托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涉及公共利益,为了使公益信托活动能够规范进行,保证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本章对公益信托适用的特别规范作了规定,以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比如,(1)本章对公益信托的范围作了规定,实践中哪些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确认。(2)关于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本章规定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从事公益信托活动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3)本章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并对信托监察人的产生、权力作了规定。(4)本章规定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辞任。(5)本章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变更受托人,依法变更信托文件的有关条款。(6)本章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7)本章规定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报告终止事由的日期,并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8)本章规定了公益信托终止后“类似原则”的适用等等。这是本章对公益信托的专门规定,所以公益信托要适用本章的规定。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其次,本条规定公益信托在适用本章规定的同时,对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公益信托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它属于信托的一种,因此,它与其他信托又有着共同的属性,应当适用共同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比如就公益信托的设立,应当遵守本法关于信托设立的有关规定。如设立公益信托必须有确定的财产,并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公益信托,应当采取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信托文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载明有关事项;对于信托财产,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等。就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应当遵守本法关于信托财产的有关规定。比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只有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才能强制执行;对于公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遵守本法关于信托当事人的有关规定,比如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等。对公益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应当遵守本法关于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的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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