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业投资金融的趋势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20 20:17:15


按语:未来五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业如何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持续较快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为探寻中国特色的解决之路,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近期出版了《新一轮市场化改革“十二五”金融改革热点探讨》一书,聚焦“十二五”期间深化金融改革的相关热点问题。从本期开始,“金融课题研究选登”专题将选取产业投资金融、地方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予以陆续登出,以飨读者。   我国产业投资金融在经历了起步、治理以及曲折发展几个阶段后,伴随着资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以来又掀起了新的热潮。但客观而言,,其风险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笔者认为,应从本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国外经验,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投资金融模式。   一、我国产业投资金融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目前,几乎所有大型多元化集团都涉足了金融领域,比如招商局集团以及中信集团;一些垄断行业的龙头企业集团也竞相进入金融领域,比如中海油集团、中石油集团、中粮集团以及国电集团等;即使是那些竞争性产业的龙头企业集团,也纷纷圈地金融,比如海尔集团以及联想集团等。   截至2009年底,非金融企业集团已经实际控制了24家信托公司、19家证券公司、12家财产保险公司以及20家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占到受调查该种类金融机构的46.2%、38.0%、48.0%以及51.3%。实际上,那些由政府机构或者金融集团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绝大多数也都有非金融企业的参股。   当前我国企业集团投资金融体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央企挑大梁。我国127家央企集团中约有1/3以上开展了不同程度的产业投资金融。据统计,截至2010年初,两市共有133家主业清晰的企业涉足参股金融业,,占绝大多数;二是龙头企业争先。从上市公司统计情况看,目前涉足参股金融业的133家公司中,具有行业龙头或者区域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有62家,几乎占据半壁江山;三是产业投资金融的模式呈现多样性。产业投资金融的平台从集团财务公司(万向集团)到资产管理公司(海尔集团以及华能集团)、信托公司(中化集团),再到基本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招商局集团以及中信集团),体现了企业集团适应市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抉择的特点。   二、当前我国企业集团投资金融的主要动因   第一,满足集团产业的金融服务需要。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在产业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和规模庞大的利益相关者,各产业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益相关者有着巨大的金融服务需求。企业集团试图利用关于产业过程和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状况和金融需求的信息相对优势,提供更具个性与特色的金融服务。   第二,资金外部循环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企业集团在主导产业发展进程中通常会涉及到大量外部金融交易活动,必须按较高的市场价付给金融企业相应的报酬费用。企业集团发展金融业务试图将相当一部分体外循环的资金变成体内循环资金,以达到节省对外交易成本支出、增加企业集团内部利润的目的。   第三,确立价值管理模式。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集团传统的价值链管理是依托计划手段,以人、财、物为对象的实物管理。企业集团试图通过发展金融产业,推广和确立以资金价值和货币指标为对象的价值管理模式,提升企业集团资源整合的效率,提升企业集团的公司价值。   第四,创造协同价值。企业集团希望利用自身拥有的市场声誉、品牌与资源优势,将其移植到金融产业,并依托现有资源和利益相关者市场,拓展优势资源的使用限制,创造出更大的协同价值。   三、我国产业投资金融未来发展的方向   客观而言,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发展产业投资金融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表现为:   第一,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发展产业投资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法律对产业投资金融并不禁止,但总体上尚缺乏完整的关于产业投资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体系,对产业投资金融实行双线审批,结果导致对产业投资金融企业集团的法律性质、经营范围、出资比例、,或者是空白,或者十分分散,。   第二,现有产业投资金融的协同效应有限,风险转移和外溢的可能较大。部分产业集团盲目扩张,以参股控股金融机构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杠杆投资等手段获取投资收益,导致金融机构成为实业企业筹资和利益输送的工具,实业企业和金融业在业务发展、产品研发、客户资源协同服务等方面无法发挥协同效应,更无法形成规模优势。相反,当某个机构出现业务或资金困难时,往往通过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和资金链传染到其他子公司,导致风险蔓延和传染。   第三,产业投资金融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当国家基于宏观调控需要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或者对产能过剩行业及“两高一资”行业进行信贷调控时,企业集团可能会通过内部交易,利用自身参股或控股的金融机构为其实业企业提供资金,从而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受到影响。   因此,当前对国内产业投资金融在政策上应以“顺应发展,,既要从实际出发允许发展一定的产业投资金融,又要加强规范整改,重点防范风险,在发展规模、控股比例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保护产业和金融的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统一规范,避免企业集团盲目扩张。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产业投资金融的控股比例上限,实际运作中很多企业都取得了对金融业50%以上的控股权,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独立性,使其失去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该比例认定为25%。建议我们也可借鉴该标准,将企业集团参股单个金融机构的比例上限控制在25%以内,对既有的投资超过该比例上限的应限期予以整改,对新的投资项目则应严格按照该标准予以审批。另外,应统一按照“一参一控”要求规定产业投资金融的数量。,,即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建议对产业投资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数量规模也按照“一参一控”的标准提出明确要求,限制企业集团盲目投资,也避免同一股东旗下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风险传递。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我国虽然已经出现了许多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我国有必要尽早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法律地位、经营模式、组建资格、。比如说,我国原有《破产法》只对国有企业破产有明确规范,对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破产没有明确规定。2006年通过的新《破产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破产重整”和“司法保护”制度,但对金融机构破产仍无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及早制订关于金融机构破产重组的法律法规或专门性条例,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处置程序和法律依据。   第三,加强公司治理,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一是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完善董事会结构,完善管理层责任制度,以及完善监事会制度等。二是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同时建立集团范围内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集团风险的跟踪与监控,有效防范风险的传递和蔓延。。加强对企业集团信息披露的监督,增加集团内部交易的透明度;,直接禁止金融业务中的某些内部交易。四是构建“防火墙”。既要在实业领域和金融业之间设置“法人防火墙”,严格禁止子公司对控股公司的反向持股,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严格对控股公司和各子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严格对董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其他职员在经营不同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连锁兼职的禁止或限制。   第四,,加强信息共享。目前我国处于分业经营、,,,,定期沟通交流,。长远看,应逐步建立起更高层次、,该框架应更加集中化、明晰化和实体化,。为此,,,,由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