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净资本约束下信托业务成本计量的逻辑起点

发布时间:2021-05-09 09:15:15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起正式执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业务开展模式、业务管理框架、业务选择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科学发展和结构优化,有助于信托公司自觉把握业务风险,也有助于防范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扩散,可以说《办法》是整个信托行业规范、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办法》的要求下,信托业务规模必须与净资本规模相一致,因此,在信托公司净资本既定特别是净资本不充足的情况下,必然面临着业务选择问题,即在净资本的既定规模约束下如何进行业务选择以使利润最大化,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便是信托业务成本的计量。本文就《办法》框架下信托业务的成本计量和业务选择体系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

一、《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规模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办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即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而在这三项约束中,最为关键的莫过于上述第二项,即: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对于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界定,《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而对于各项业务的具体的风险折算系数,则由银监会发布的其他规定给予说明。

从《办法》的各项规定中可以看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的风险越高,净资本规模也就越小;信托业务风险越大,风险资本计提的比例也就越高。其实,净资本是剥离了风险的资产,即无风险的资产;而风险资本则是增加了损失计提考虑的风险业务规模,即信托公司可能面临的业务损失。将两者的规模联系起来则强调了信托公司以自有财产对抗业务风险的能力,即将业务风险控制在信托公司自身可以承担的范围内、风险在信托公司内部消化,以不至于风险扩散从而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办法》其实是对信托公司发展的科学指引,。

也可以得出,信托公司增加盈利,似乎只有两条途径:一方面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优化自有资产架构从而获得规模更大的净资本,进而增加业务规模;另一方面则需要合理优化业务结构,科学合理利用净资本规模,在净资本规模既定的约束下创造最大的利润。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增加注册资本是一个相对漫长和复杂的过程,另外这种路径也并不符合信托公司科学管理的要求;优化自有资产架构的效果也是有限的;因此,本文所考虑的是在净资本规模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信托公司如何科学优化业务结构以创造最大的利润。

二、成本计量的逻辑起点

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又称择一成本、替代性成本,是微观经济学乃至整个经济学的重要逻辑起点。西方经济学中对机会成本较为通用的定义为:当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多种用途时,运用于某项特定用途所放弃的可用于其他用途所产生的最大收益。机会成本通常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于获得或使用他人资源的成本,即付给资源所有者的货币,又称显性成本;另一部分是将所得资源运用于特定用途时所放弃的该资源可在其他用途中所产生的最大收益。机会成本不同于会计成本,机会成本往往大于会计成本,会计成本考量的仅仅是是机会成本中的第一部分即付给资源所有者的货币。

我们通常用农民种地来描述机会成本:农民种地,一方面要考量以货币所购入的种子、化肥等成本,这是显性成本或者会计成本,假设为每亩30元;另一方面需要考量由于种地而放弃的在城里务工的机会损失,假设他一年只能种一亩地、而这一年可以在城里务工赚到20元,即所谓的隐性成本;那么,种一亩地的机会成本或者真实成本为50元,也就是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只有一亩地的收入超过50元时农民选择种地才是经济合理的。

西方经典文集中机会成本的运用条件有不同的描述,但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是不可或缺的:资源的稀缺性和多用途性。只有在这两个前提上,才可以产生机会成本。

可以得出,机会成本所考量的是规模既定且具有多种用途资源的成本计量问题。这与信托公司在净资本规模既定进行业务成本的计量存在一致性。机会成本便是信托业务成本计量的逻辑起,基于此我们来构建信托业务的成本计量和业务选择体系。

三、成本计量和业务选择体系的理论构架

上节已经论述了机会成本即为信托业务成本计量的逻辑起点,这是基于信托公司净资本既定和净资本相对信托业务规模不充足为前提的。这两个前提条件也是符合经济事实的:一方面短期内信托公司难以增资扩股从而对净资本规模产生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近年来信托业务规模迅猛增长,相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9月全国信托业务规模已超过公募基金达到4万亿元;于是,我们基于机会成本的概念来构建信托业务的成本计量和业务选择体系,即依据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标准来综合评价信托业务的成本,此外我们假设业务的显性成本(即基于某项业务的业务费用)相对于业务规模微不足道以至于可以忽略。

(一)标准业务的选取

标准业务即信托公司拥有充足业务资源的业务模式,该业务可以作为开展其他信托业务所放弃的机会,也就是资源对于既定用途的可用于的其他用途,或者是“农民种地”所放弃的“进城务工”的机会。标准业务的差别是信托公司竞争实力差别的体现;即信托公司拥有充足业务资源的业务种类收益越高、风险资本计提比例越低,那么信托公司就会拥有更强的竞争实力。标准业务会随着业务种类的创新、业务规模以及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标准业务不完全等同于信托公司业务统计报表中占比最高的业务种类,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可以作为近似的替代;当然更为科学的做法是规范性分析。

我们暂且将单一信托贷款业务作为标准业务:这一方面是由于这种模式可能是信托业开展单一信托业务的较为常用模式;另一方面是由于现阶段受制于产品营销使集合信托规模相对有限。

(二)基于基准业务的成本计量

基准业务之外的业务成本计量要依据各自的风险计提标准来考量,即单位风险计提所应获得的收益水平。因此,首先应该计算的是单位风险计提所对应的机会成本。

依据《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委托贷款应属于单一信托业务中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其他融资类业务,需计提风险资本0.8%,我们假设此类基准业务的收益水平为1%。由此可以获得单位风险计提的机会成本:单位风险计提的机会成本=基准业务的收益/基准业务的风险计提比例=1%/0.8%=1.25,也就是说对于单位风险计提的业务其收益水平需达到1.25%才可以弥补其机会成本。

因此对于某类特定的业务,业务成本=该业务需计提的风险资本比例*单位风险计提的机会成本。例如,对于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需计提风险资本1.5%,因此该类业务的成本为:风险资本计提比例*单位风险计提的机会成本=1.5%*1.25=1.875%。

(三)收益排序和业务选择

基于本节第二部分的计算方法,我们便可以依据《通知》的风险计提标准求得各项业务的机会成本,由此构成了信托业务的整个成本体系。对于某项特定业务,其真实收益=特定业务的名义收益-特定业务的机会成本,例如上节所列举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类集合产品,假设其名义收益为3%,则其真实收益=名义收益-机会成本=3%-1.875%=1.125%。于是,依据上述方法计算可得各项信托业务的真实收益,我们将其排序,便可以获得在净资本的既定约束下业务选择的标准,即以真实收益而非名义收益作为业务选择的依据。鉴于篇幅所限,本文对此部分不再赘述。

于是综合本节三部分的内容,我们便可以得到信托业务成本计量和业务选择的理论构架。需要说明的是,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在净资本短期内既定和净资本相对于信托业务规模不充足的前提条件之上的,这样的假设可能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不符合经济事实,但随着信托业的高速发展,在净资本既定的条件下进行业务结构的科学管理必定会摆到信托公司的议事日程。

四、结语

本文对在净资本规模既定的约束下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成本计量和业务选择体系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结论还需在工作实践中检验和补充。但是信托公司业务的科学管理是信托公司在竞争愈加激烈的发展中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国内关于信托业的基础理论研究相对于日益增长的信托业的规模显得有些不足。对于国内的信托业,有很多地方可以尝试进行理论探讨,例如净资本约束下信托业务期限的搭配,信托业务非系统性风险的规避等等,笔者期望和广大信托业务工作者一道,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做一点有益的尝试,期望和广大从业者交流(zhangxiaoyuecon@hotmail.com,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300201)。

参考文献: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S】,银监会,2010.8

《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S】,银监会,2011.1

《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七版)》【M】 Varian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