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的立法目的(第1条)
发布时间:2019-08-23 22:56:15
【条文】(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信托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信托法的制定,适应了个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管理和运用其财产的需要。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对于合理管理经营财产,促进社会投资,增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底第一次审议这部法律,至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信托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由于对信托法草案的调整范围存在不同意见,经过一审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有关方面经过进一步的会同研究,就信托法的调整范围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托法草案提出再审。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信托法草案,其关于调整范围的规定,除有关信托关系的内容外,还主要就信托公司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信托业作出规定。以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目前条件下,信托法应先对信托基本关系作出规范,而有关信托业的体制及相应规范还不具备立法条件,在草案中可以不作规定。其主要理由是:第一,1997年以来,、防范金融风险的部署,,我国信托公司在法律上如何加以规范,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目前制定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第二,草案对信托业的规定,基本上维持了当前信托公司的现状,并且进一步扩大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中绝大多数业务不是真正的信托业务,、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信托公司如何定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三,从国外信托立法的实例来看,信托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主要是规定信托基本关系。有些国家将信托关系与信托业分别立法机关,如日本的信托法与信托业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对信托业宜单独立法进行规范,。另一种观点是:信托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信托关系和信托业两部分。主要理由是:我国信托公司经营混乱,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法律规范。制定信托法就是要以法律形式规范信托公司的活动,如果不将信托公司纳入信托法的调整范围,制定信托法的针对性不强,意义不大。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协调,各方意见趋于一致。即为了适应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管理和运用其财产的需要,为了在我国建立规范的信托制度,明确和规范信托关系,保护信托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定信托法是必要的。,还需要通过试行进一步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对信托业进行立法。鉴于规定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对建立信托制度的实际需要和重要作用,同时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其他信托活动中出现的不少问题也与缺乏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有关。因此,先行制定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是必要的。于是,2000年6月信托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其调整范围仅限于信托关系。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鉴于此,本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首先规定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在信托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信托关系,主要包括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二,制定信托法的目的是规范信托行为。目前社会上有些信托活动很不规范,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信托作为一项财产管理制度,将会普遍应用于经济活动中,因此,应当对信托当事人在信托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作出规定,以规范信托行为。第三,制定信托法的目的是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信托活动的当事人。只有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信托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作出规定,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第四,制定信托法的目的是促进我国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制定信托法,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使信托活动有法可依,为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创造法律环境,以促进我国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可以说,本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这几点表述,既是彼此独立的,又是互相递进的。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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