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对欧盟、日本有关商标的后续问题的答复的函商标函(2002)20号
发布时间:2021-01-26 20:50:15
商标函(2002)20号
外经贸部条法司:
你司11月13日关于要求我局提供有关对欧盟、日本所提后续问题单答复的传真收悉,现将答复送上,供参考。
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提出的后续问题单的答复
A、商标
1.驰名商标:(1)《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实际地位是什么?(2)《条例》第5条只允许商标所有人在发生争议时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当他要求异议或撤销时)。有没有规定允许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申请驰名商标地位?(3)很明显,有一份包含所有在中国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名单(你们对美国第9个问题的答复是模糊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获得一份名单吗?请说明该名单是如何产生的(即:名单上的所有商标是否都是提出认定申请后才被认定的)?
答:行政规章,为实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目前正在修正之中?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第45条分别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和商标使用中当事人可以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对其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没有规定允许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3)自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但是,到目前为止,。
2.音译:中国商标法中的哪个程序预见了对外国商标音译为中文商标的保护?如果一个外国商标所有人的罗马字母的在先商标被以汉字方式在中国申请注册,他能否异议成功?一个罗马字母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否成功地反对以汉字方式对其商标进行使用?
答:在商标局的审查实践中,发音是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需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在审查程序、异议程序和评审程序中都可以对外国商标音译为中文商标提供保护。关于外国商标所有人的罗马字母的在先商标被以汉字方式在中国申请注册能否异议成功,需要综合考虑该在先罗马字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该汉字方式的商标是否是该罗马字母商标的正式翻译形式,该外国商标所有人是否自己使用过该汉字方式的商标,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同样,一个罗马字母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要反对以汉字方式对其商标进行使用,他要考虑上述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B、地理标志
3.在对欧盟第22个问题的答复中,提到",主要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 标志"。请澄清在中国是否还有其他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足够的保护(即:、2000年3月1日生效的所谓的地理标志法案——对原产地域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的总的要求:GB17924-1999)
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4.在对美国第14个问题的答复中,提到"如果一个地理标志是依商标法受到保护的,该保护的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气并且"这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注册商标是一样的"。这种回答似乎确认了商标法并不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提供额外的保护(而TRIPS)第23.2条是要求对这种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不论是否误导公众)。请澄清。
答:上述回答恰恰说明商标法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是提供额外保护的。因为商标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该规定并没有排除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也没有以是否产生误导为条件。
对日本后续问题单的答复
B、商标
(1)关于问题11,《条例》第5条1款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商标注册中的异议或上诉均应考虑。请解释这款规定和TRIPS第16.2的关系。
(2)请解释具体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性规则的时间表。
(3)根据美国问题9的答复,该问题中关于驰名商标名单和网站的信息是不准确的,并且商标局没有官方网站。中国是否计划制定一份包括外国商标在内的准确的驰名商标参考名单?
(4)日本想确认《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是否仅限于在中国的情况或还适用于中国以外的国家的情况?
答:(1)条例第5条1款规定的是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程序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对其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该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而商标法第十四条就包括了TRIPS第16.2的内容。
,预计不久就会出台。
(3)中国目前还没有计划制定一份驰名商标参考名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以后中国制定一份驰名商标名单,将包括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
(4)中国法律只保护在中国驰名的商标,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以提交其商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驰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该商标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供有关机构在认定该商标是否在中国驰名时参考。
7.关于问题12,请说明商标法第6条规定的商品并解释商标法第6条和第11条2款的关系(即 :第11条规定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可以注册,这是否适用于第6条所规定的商品)。
答:。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第6条所规定的商品。
F、执法
11.关于问题24,请说明由执法机关包括海关实施的对商标侵权商品的没收和处理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商品的没收和处理的费用由国家负担。
13.关于问题28(2),请解释为什么商标法第56条和版权法第48条规定了赔偿的限度(50万元)?如何以TRIPS第41.1和45条来解释这一定额?
答:理解商标法第56条第2款应结合该条第1款。该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一般情况下,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根据这一条获得足够的保护。但有时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因此,为了充分、有效的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该条第2款规定在此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规定是完全符合TRIPS第41.1和45条的要求的。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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