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HDTV Ready”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商标案[2003]131号

发布时间:2019-08-14 08:04:15


上海、重庆、四川、安徽、浙江、江苏、山东、河南、贵州、甘肃、湖北、福建、江西、黑龙江、山西、湖南、吉林、青海等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于8月28日收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华化司诉长虹公司商标侵权一事的紧急请示》(川工商办字[2003]137号)。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的“CHDTV”商标,是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526056号),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对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上标识“HDTV Ready”是否构成对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的“CHDTV”商标侵权问题,近日,我局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代表就该案件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会,专家认为,“HDTV”即“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中文含义为“高清晰度电视”)的字头缩写,是电视机产品的国家标准名称。目前,国际、国内众多电视机生产厂家所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均使用“HDTV”这一通用名称。

参考上述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四川长虹电器股分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 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