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何时享有信托受益权(第44条)

发布时间:2019-08-21 04:57:15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何时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规定。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一般认为,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当事人。因此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对信托的成就与否关系不大。我国信托法第八条也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可见,受益人对于信托是否成立是被动的,主动权掌握在委托人和受托人那里。由此,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本法第八条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其一,通常情况下(排除以下四种情况),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从合同签订日起,信托生效,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其他采取书面形式设立的信托,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那么从受托人承诺信托时起,受益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

其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和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那么对于附生效条件的信托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其三,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那么对于附期限的信托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受益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

其四,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信托财产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只有这样信托才能是有效。因此,对于信托财产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信托才能生效,受益人也才能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

其五,对于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受托人在立遗嘱人生前已对其设立的信托进行了承诺,那么,在遗嘱人死亡时,该信托生效,受益人才开始取得受益权(与遗嘱信托相对应,对于生前信托,如果信托文件没有特殊规定,信托行为生效时,受益人同时取得受益权)。(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如果信托文件对信托的生效日期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即使是这样,也要遵从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对于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信托生效日期不能先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日期。

此外,考虑到信托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为某一类尚不存在的人设立信托,比如,某人想要为某甲和某乙婚后所生的子女设立信托,该子女可能尚不存在,但只要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此信托仍然是有效的,至于该子女的受益权,即使信托生效了,也有了收益,也要等到该子女出生后才开始享有,当然这种受益权如果没有其他的规定是有溯及力的,对于其出生前的收益,仍可获得。可见,受益人获得受益权也存在前提条件,就是说他要首先具有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后才能享有信托受益权。(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仅规定了受益人何时享有信托受益权,对是否通知受益人以及受益人是否表示同意未作规定。对于这两方面的内容,美国法通常认为:转移财产的人为完成信托的设立,并不一定需要受益人表示接受信托,但为了使提名的受益人成为信托财产衡平法权益的所有人和对受益人的衡平法上的请求权的持有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已接受信托。因此,被提名的受益人有权在得到转移财产的设定信托的行为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间予以接受或拒绝。但不论接受还是拒绝,都必须针对全部信托,其效力追溯至设立信托之日。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