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规定(第46条)

发布时间:2019-08-19 21:06:15



【条文】(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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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规定。

信托受益权属于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如果不打算享受信托利益,法律上理应允许其抛弃其信托受益权,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至于放弃的时间,应该理解为受益人随时可以放弃。受益人可以享受一段信托利益后对其予以放弃,也可以刚一知道共享有信托受益权时,马上予以放弃。放弃的形式应该是明确作出放弃受益权的意思表示,而不应该是默示,因为,受益权的取得并不以受益人的承诺为条件,所以,如果受益人对接受信托受益权表示沉默,法律上认为受益人接受了信托受益权。对单纯的权利可以放弃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受益权已经有了债务的成分,比如,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后,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受托人可以向受益人要求一定的报酬,受益人此时虽可以放弃受益权,但其承担的部分债务仍然存在。共同受益人中的每个受益人都有权利对其享受的信托利益,予以放弃。

如果受益人只有一个,受益人表示放弃受益权,或者受益人虽是多个,但全体受益人均表示要放弃受益权,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已经没有受益人存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如果仅仅是一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该信托的受益人还有一部分存在,那么被放弃的信托权益应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其归属:(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首先,如果信托文件规定了某(些)人或某类人在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时享有被放弃的受益权,则由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享有;其次,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规定由谁享有,或规定的人找不到,或者规定的人也明确对应由其享有的信托利益予以放弃,则由其他受益人享有,信托文件对此种情况如有规定,其他受益人则按照规定的比例或分配方法享受,如果没有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最后,如果其他受益人对该部分信托利益也表示放弃,由委托人享有,如果委托人不在,则由委托人的继承人享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