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辞任和受托人管理的继续(第38条)

发布时间:2019-08-30 10:09:15



【条文】(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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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辞任和受托人管理的继续的规定。(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由于信托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高度信赖而存在的法律制度,因此,原则上非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不能自行决定辞任。因此,本法第一款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同意,规定为受托人可以辞任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这样规定,受托人的辞任很随意的话,会损害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应指委托人和受益人全体都同意,一方不同意,受托人的辞任恐难实现。对于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指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即“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对于受托人的辞任,我国信托法仅有上述原则性规定。至于受托人不经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同意有无其他方法辞任,没有规定。除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辞任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通常还规定,受托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辞任。

一是信托文件有规定,受托人可以辞任。如果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事先对受托人的辞任有规定,比如规定了受托人的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辞任,那么受托人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辞任。比如,美国法规定,接受信托的受托人要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辞职条件辞职。《日本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托者除信托行为另有规定者外,非经受益人者及委托者之承诺,不得辞谢其任务。”

,受托人可能辞任。如果受托人有不得已的事由,比如身患重病、出国留学、海外移民等,受托人即使在信托文件没有事先规定或者无法获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比如,我国台湾“信托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除信托行为另有订定外,非经委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辞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时,。”《韩国信托法》第十三条也有相同的规定。英美法一般也规定,。

此外,对于受托人辞任时,没有新的受托人对其接任,受托人能否辞任,英国法认为在以下情况下,虽然没有人替代受托人,他同样可以辞任:

其一,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受托人或一个信托法人;

其二,剩下的受托人和信托文书上规定的有指定受托人权力的人同意他辞职,辞职用蜡封文书。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第二款规定,辞任的受托人在新受托人选出前,还要履行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就是说受托人的管理还要继续。这样的规定,还是考虑到保证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至于在新的受托人选出后,受托人是否还要履行职责,从本条的推论看似不必继续履行。一般来讲,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与本条的表述是有区别的,比如我国台湾“信托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已辞任之受托人于新受托人能接受信托事务前,仍有受托人之权利及义务。”《韩国信托法》第十四条也有相同是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受托人管理的继续,。(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