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第50条)

发布时间:2019-08-09 11:55:15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的规定。(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解除信托,属于信托终止的一种情形,是指信托关系的消灭。信托有效成立后,原则上委托人无权解除信托。因为委托人将其财产设定信托后,该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就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之外。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委托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支配。同时,从受益人角度,信托的设立是为受益人利益创设的一种制度,受益权是一种法律上的独立的权利,所以委托人不得随意解除。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委托人绝对无权解除信托。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信托法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第一种是如果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其解除信托的权利,则委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解除信托。比如《韩国信托法》规定,在解除信托方面,在信托行为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不受信托法规定的解除信托的限制,依照信托行为的特别规定办理。第二种是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比如《韩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的信托,委托人及其继承人随时都可以解除信托。(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关于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的规定,只涉及上面介绍的第二种情况,具体规定是: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即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个人,不涉及其他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解除信托,只会涉及其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因为受益人就是委托人自己。而对于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他人利益设立的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属于不同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解除信托,会损害他人作为受益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同时本条又规定,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如果在信托文件中已经约定委托人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不能解除信托,或者对委托人解除信托又约定了一些条件,则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执行,委托人就不能解除信托,或者必须要在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条件下才能解除信托。比如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委托人不得解除信托活动,虽然这一信托是以委托人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委托人也不能依照本条的规定解除该信托。即在没有信托文件的约定下,本条赋予委托人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解除信托的权利,且对这种权利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自益信托,委托人可任意解除。但是,如果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包括规定不能解除,或者对解除规定了条件,则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办理。(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