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权利(第49条)

发布时间:2019-08-06 21:24:15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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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一)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行使与委托人对受托人同样的权利。具体来讲有以下几项:

一是受益人享有知情权。即受益人对于受托人如何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及信托财产的收支情况,有权予以了解。

二是受益人享有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即在出现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特别事由,使得原来的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有权直接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进行调整。

三是受益人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行为享有申请撤销权、请求恢复原状权或请求赔偿权。即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是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四是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解任权或申请解任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二)受益人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

因为本法规定受益人享有委托人同时享有的知情权等本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在具体操作中,很有可能受益人与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比如,有可能委托人认为受托人的某种行为是违反信托的,应该撤销,而受益人认为这种行为对处理信托事务很适当,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当事人已经很难自己解决存在的分歧,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受益人与委托人在行使对受托人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依据其裁量权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国家,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如果自己不是受益人,同时在信托文件中又没有保留相关权利的话,一般不在信托中享有实质性的权利,对受益人的监督,一般由受益人行使,因此不存在受益人和委托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我国信托法由于突出了委托人的地位与权利,使得委托人的权利与受益人的权利有可能产生冲突,,通过其裁定解决分歧的模式。

(三)受益人之一行使申请撤销权的效果

在受托人违反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如果受益人有数人时,,,对全体共同受益人都产生效力。其含义是,在有共同受益人时,行使申请撤销权不必在受益人中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来实现,只要有一个受益人申请,也是可以的。受益人行使申请撤销权的效果,不论对其他受益人是否有利,,作出了撤销裁定,则对全体受益人都有效。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