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

发布时间:2020-10-05 14:26: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金管证四字第0930005182号

;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或追加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应依本准则规定之内容编制公开说明书;于国外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者,应依募集地区之法令规定编制公开说明书,不适用本准则。

第3条 公开说明书编制之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开说明书所记载之内容,应详实明确,文字叙述应简明易懂,不得有虚伪、隐匿、欠缺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情事。

二、公开说明书所记载之内容,应具有时效性。公开说明书刊印前,发生足以影响受益人判断之交易或其它事件,均应一并揭露。

第4条 公开说明书依本准则规定应行记载之内容,应全部刊入,并编制目录及页次。如无应列内容,则在该项之后加注「无」。

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重复者,得仅于一处记载,他处则注明参阅之页次。

第5条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季终了一个月内更新公开说明书。但基金依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规定刊印之年报、季报,内容足以涵盖第二十条规定之事项者,得以年报、季报取代加附之。

前项公开说明书或年报、季报刊印前,发生对受益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之事项,应一并揭露。

第6条 公开说明书封面应依序刊印下列事项:

一、基金名称;保本型基金应用括号以不同显著颜色标明保本比率。

二、基金种类:股票型、债券型、平衡型、保本型、组合型、指数型、指数股票型(ExchangeTradedFund;ETF)、货币市场型、伞型或其他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定者。

三、基本投资方针。

四、基金型态(开放式或封闭式)。

五、基金投资国外地区者,应注明「投资国外」。

六、基金以外币计价者,应注明本基金计价之币别。

七、本次核准发行总面额。

八、本次核准发行受益权单位数。

九、保本型基金之保证机构名称。

十、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名称。

十一、以显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本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除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外,不负责本基金之盈亏,亦不保证最低之收益」。

(二)保本型基金应刊印「本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投资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时,始可享有______%的本金保证。投资人于到期日前买回者或有本基金信托契约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应终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证范围,投资人应承担整个投资期间之相关费用,并依当时净值计算买回价格。投资人应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净值可能因市场因素而波动。投资人在进行交易前,应确定已充分了解本基金之风险与特性。」等文字。

(三)本公开说明书之内容如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者,应由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与负责人及其它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者依法负责。

(四)查询本公开说明书之网址,包括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之网址及公司揭露公开说明书相关资料之网址。

(五)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本会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资产者,应标明自行保管及设有信托监察人之字句。

十二、刊印日期。

为申请(报)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案件所编制之公开说明书,应于其封面注明系申请(报)用之稿本。

第一项第三款之基本投资方针得注明参阅本文之页次。

第7条 公开说明书之封里应依序刊印下列事项: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总公司之名称、地址、网址及电话,发言人之姓名、职称及联络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

二、基金保管机构之名称、地址、网址及电话。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本会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资产者,应载明信托监察人之姓名或名称、地址、网址或电子邮件信箱及电话。

三、基金经保证机构保证者,保证机构之名称、地址、网址及电话。

四、受益凭证签证机构之名称、地址、网址及电话。

五、受益凭证事务代理机构之名称、地址、网址及电话。

六、基金之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姓名、事务所名称、地址、网址及电话。

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基金经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者,信用评等机构之名称、地址、网址及电话。

八、公开说明书之分送计画:说明公开说明书之陈列处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开说明书之方法。

第8条 公开说明书封底应由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其董事长签名或盖章。

第9条 公开说明书编制内容应记载事项如下:

一、基金概况。

二、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主要内容。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概况。

四、受益凭证销售及买回机构之名称、地址及电话。

五、特别记载事项。

第10条 基金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基金简介。

二、基金性质。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基金保管机构(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本会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资产者,其信托监察人)及基金保证机构之职责。

四、基金投资。

五、投资风险揭露。

六、收益分配。

七、申购受益凭证。

八、买回受益凭证。

九、受益人之权利及费用负担。

十、基金之信息揭露。

十一、基金运用状况。

第11条 基金简介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发行总面额。

二、受益权单位总数。

三、每受益权单位面额。

四、得否追加发行。

五、成立条件(有成立日期者,应一并列明)。

六、预定发行日期。

七、存续期间。

八、投资地区及标的。保本型基金应再列示投资固定收益商品及证券相关商品之预估投资比率、投资商品之发行者、交易对象及参与率等。

九、基本投资方针及范围简述。

十、销售开始日(有承销期间者应一并列明)。

十一、销售方式。

十二、销售价格。

十三、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买回开始日。保本型基金接受买回之方式及因应买回处分资产之程序。

十五、买回费用。

十六、买回价格。

十七、经理费,保本型基金之经理费率应以明显字体列示。

十八、保管费(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本会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资产者,其信托监察人之报酬)。

十九、基金经保证机构保证者,保证机构之业务性质、财务状况、信用评等、保证条件、范围、保证费及保证契约主要内容;并以释例说明保证机制及高于保证金额之潜在回报之计算方法。

二十、是否分配收益。

第12条 基金性质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基金之设立及其依据。

二、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关系。

三、追加募集基金者,应刊印该基金成立时及历次追加发行之情形。

第13条 基金投资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基金投资方针及范围。若为债券型基金者,应叙明其资产组合加权平均存续期间之管理策略。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基金投资之决策过程、基金经理人之姓名、主要经(学)历及权限。基金经理人同时管理其它基金者,应揭露所管理之其它基金名称及所采取防止利益冲突之措施。

三、基金运用之限制。

四、基金参与股票发行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之处理原则及方法。

五、组合型基金参与子基金之受益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之处理原则及方法。

六、基金投资国外地区者,应刊印下列事项:

(一)投资地区(国)经济环境,简要说明下列资料:

1、经济发展及各主要产业概况。

2、外汇管理及资金汇出入规定。

3、最近三年当地币值对美元汇率之最高、最低数额及其变动情形。

(二)主要投资证券市场,简要说明下列资料:

1、最近二年发行及交易市场概况。(附表一、二)2、最近二年市场之周转率及本益比。(附表三)3、市场信息揭露效率(包括时效性及充分性)之说明。

4、证券之交易方式。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对基金之外汇收支从事避险交易者,应叙明其避险方法。

(四)基金投资国外地区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说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资外国股票(或基金)发行公司股东会(受益人会议)之处理原则及方法。

七、下列种类基金应再叙明之事项:

(一)保本型基金:

1、相关投资连结标的之性质。

2、本基金之设定参数,含参与比率及投资期间,并注明实际参与率厘定之时间,以及通知受益人之方式。

(二)指数型基金及指数股票型基金:

1、指数编制方式及经理公司追踪、仿真或复制表现之操作方式,包含调整投资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资于指数具代表性之成分证券样本时,为使该样本明确反映指数整体特色之抽样及操作方式。

2、基金表现与指数表现之差异比较,其比较方式应载明其定义及计算公式。

(三)伞型基金:应分别叙明各子基金之投资范围、主要区隔及异同分析;其应记载事项之内容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标注各子基金皆同,免重复列示,其应记载事项之内容为各子基金不同者,应分别列示,并比较其差异。

(四)外币计价基金:应叙明本基金计价之币别,且所有申购及买回价金之收付均以该币别为之。

前项第六款第二目所称主要投资证券市场系指公开说明书刊印日前一个月月底,基金实际投资各外国证券交易市场之证券金额占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率达百分之十以上者。但百分之十以上市场之比率合计数未达百分之五十者,以基金实际投资各市场之比率依大小顺序累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各该市场为主要投资证券市场。

前项基金无实际之金额者,得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预计之金额代之。

第14条 投资风险揭露应记载下列风险要素事项:

一、类股过度集中之风险。

二、产业景气循环之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外汇管制及汇率变动之风险。

五、、经济变动之风险。

六、商品交易对手及保证机构之信用风险。

七、投资结构式商品之风险。

八、其它投资标的或特定投资策略之风险。

九、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风险。

十、出借所持有之有价证券或借入有价证券之相关风险。

十一、其它投资风险。

第15条 收益分配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分配之项目。

二、分配之时间。

三、给付之方式。

第16条 申购受益凭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购程序、地点及截止时间。

二、申购价金之计算及给付方式。

三、受益凭证之交付。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不接受申购或基金不成立时之处理。

第17条 买回受益凭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买回程序、地点及截止时间。

二、买回价金之计算。

三、买回价金给付之时间及方式。

四、受益凭证之换发。

五、买回价金迟延给付之情形。

六、买回撤销之情形。

第18条 受益人之权利及费用负担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受益人应有之权利内容。

二、受益人应负担费用之项目及其计算(附表四)、给付方式。

三、受益人应负担租税之项目及其计算、缴纳方式。

四、受益人会议有关事宜:

(一)召集事由。

(二)召集程序。

(三)决议方式。

第19条 基金之信息揭露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依法令及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规定应揭露之信息内容。

二、信息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申请募集指数型基金及指数股票型基金者,应记载投资人取得指数组成调整、基金与指数表现差异比较等最新基金信息及其它重要信息之途径。

第20条 追加募集基金之公开说明书或开放式基金按季更新之公开说明书,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记载下列基金运用状况之事项:

一、投资情形:列示公开说明书刊印日前一个月月底基金下列资料:

(一)净资产总额之组成项目、金额及比率。(附表五)

(二)投资单一股票金额占基金净资产价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该股票之名称、股数、每股市价、投资金额及投资比率。(附表六)

(三)投资单一债券金额占基金净资产价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该债券之名称、投资金额及投资比率。(附表七)

(四)组合型基金投资单一子基金金额占基金净资产价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应列示该子基金名称、经理公司、基金经理人、经理费比率、保管费比率、受益权单位数、每单位净值、投资受益权单位数、投资比率及给付买回价金之期限。

(五)指数型基金及指数股票型基金表现与指数表现之差异比较。

二、投资绩效:

(一)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底及公开说明书刊印年度各月底,基金之净资产总额及单位净资产价值。(附表八)

(二)最近三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额。

(三)公开说明书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净资产价值最近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计报酬率。

(报酬率公式详附表九)三、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会计师查核报告、资产负债报告书、投资明细表、收入与费用报告书、可分配收益表、资本帐户变动表、附注及明细表。

四、最近年度及公开说明书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托证券商买卖有价证券总金额前五名之证券商名称、支付该证券商手续费之金额。若证券商为该基金之受益人者,应一并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权单位数及比率。(附表十)五、基金接受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者,应揭露信用评等机构对基金之评等报告。

六、其它应揭露事项。

第21条 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主要内容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基金名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名称、基金保管机构名称(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本会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资产者,其信托监察人之姓名或名称)及基金存续期间。

二、基金发行总面额及受益权单位总数。

三、受益凭证之发行及签证。

四、受益凭证之申购。

五、基金之成立与不成立。

六、受益凭证之上市及终止上市。

七、基金之资产。

八、基金应负担之费用。

九、受益人之权利、义务与责任。

十、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权利、义务与责任。

十一、基金保管机构之权利、义务与责任(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本会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资产者,其信托监察人之权利、义务与责任)。

十二、运用基金投资证券之基本方针及范围。

十三、收益分配。

十四、受益凭证之买回。

十五、基金净资产价值及受益权单位净资产价值之计算。

十六、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更换。

十七、基金保管机构之更换(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本会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资产者,其信托监察人之更换)。

十八、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终止。

十九、基金之清算。

二十、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受益人大会。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修订。

以显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二十条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其营业处所及其代理人营业处所,或以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其它方式备置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以供投资人查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依投资人之请求,提供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副本,并得收取工本费新台币壹百元」。

第22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事业简介:

(一)设立日期。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经过。(附表十一)

(三)营业项目。

(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设立、董事、监察人或主要股东股权之移转或更换、经营权之改变及其它重要纪事。

二、事业组织:列示公开说明书刊印日前一个月月底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下列资料:

(一)股权分散情形:

1、股东结构:各类股东之组合比率。(附表十二)2、主要股东名单:股权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之名称、持股数额及比率。(附表十三)

(二)组织系统: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组织结构、各主要部门(于信托业为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部门)所营业务及员工人数。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单位主管(于信托业为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部门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股份数额及比率、主要经(学)历、目前兼任其它公司之职务。(附表十四)

(四)董事及监察人之姓名、选任日期、任期、选任时及现在持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股份数额及比率、主要经(学)历。(附表十五)三、利害关系公司揭露:列示公开说明书刊印日前一个月月底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关系者。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或综合持股达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

(三)前目人员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人与该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关系者。(附表十六)四、营运情形:

(一)列示刊印日前一个月月底,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其它基金之名称、成立日、受益权单位数、净资产金额及每单位净资产价值。(附表十七)

(二)列示最近二年度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会计师查核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受处罚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受本会及原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处分及纠正之时间及详情。

六、诉讼或非讼事件: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目前尚在系属中之重大诉讼、非讼或行政争讼事件,其结果可能对受益人权益有重大影响者,应揭露其系争事实、标的金额、诉讼开始日期、主要诉讼当事人及目前处理情形。

第23条 特别记载事项应载明:

一、。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就公司治理运作情形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权益。

(二)董事会之结构及独立性。

(三)董事会及经理人之职责。

(四)监察人之组成及职责。

(五)利害关系人之权利及关系。

(六)对于法令规范信息公开事项之详细情形。

(七)其它公司治理之相关信息四、本次发行之基金信托契约与定型化契约条文对照表。

五、其它本会规定应特别记载之事项。

第24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应于本基金开始募集三日前,依本会规定之格式以电子文件方式传送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并应以书面备置于其营业处所及其代理人营业处所。但追加募集之基金应于本会核准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传送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交付申购人公开说明书,或经申购人之同意,依其指示之电子邮件网址传送公开说明书予申购人。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更新或修正公开说明书者,应于更新或修正后十日内将更新或修正后公开说明书以电子文件方式传送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第25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