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人员登记事项作业要点

发布时间:2019-08-20 10:50: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函修正发布第6、8、10、17、21、23、24、26、28~30条条文及第14条之附件一~三、第16条之附件六、第26条之附件七

第6条 本作业要点所称登记作业系指下列各项作业:

一、到职登记:初次任职时,应为到职登记。

二、变更登记:更改姓名、变更登记职称、登记资格、担任工作及服务部门等,应为变更登记。

三、停职登记: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命令停止执行业务等情事,应为停职登记;经金管会命令停止执行业务者,由公会径为停职登记,并于停止执行业务期限届满自动复职。

四、注销登记:死亡、改选、解雇、解任、辞职、资遣、退休等情事,应为注销登记。

五、撤销登记:经金管会依法命令解除其职务,或有本作业要点第十条所列之情事者,应为撤销登记。

第7条 申报登记为基金经理人者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者。

二、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证期会)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担任证券投资分析或证券投资决策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经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或证券投资决策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现任基金经理人,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任职一年以上,且在修正施行后,继续担任基金经理人并计达二年者。

五、从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投资经理人一年以上,无不良纪录者。

第8条 申报登记为第五条所称之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员者,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者。

二、经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者。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期会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

四、,担任证券或期货机构业务员三年以上者。

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专责部门」之主管及业务人员,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资格条件。

第10条 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会不受理登记;已登记者,将予撤销:

一、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九条规定之情事者。

二、业务人员有证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事者。

三、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担任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人员不符合投信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资格规定,且未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内补正者。

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未参加金管会指定机构办理之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或训练未能取得合格成绩于一年内再行补训仍不合格者,本公会将注销其登记。

第17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之撤销登记者,应分别填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撤销登记表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撤销登记表,并检附金管会通知解除职务函文影本。

第21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负责人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记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更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记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更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径予退件,经退件者,视同未登记。

第23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接获金管会解除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人员职务函令,应依于五个营业日内,向本公会为撤销登记,届期仍未申报者,本公会得依据金管会函文副本,径为撤销登记。

第24条 本公会于收到负责人申报到职、变更、注销或撤销登记书面资料,经审查无误,即予转报金管会;本公会于收到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人员申报之书面资料,经审查无误,即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函文通知申报公司准予登记,并按月汇整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记之资料,于次月十日前将上一月份受理登记之资料汇整呈报金管会备查。

第26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时,除经金管会许可外,应填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暨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申报表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暨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声明书(附件七),并检具新、旧任股东名册及持股对照表与缴纳证券交易税证明文件影本。

第28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登记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更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第29条 本公会于收到申报公司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之书面资料,经审查无误,即予转报金管会。

第30条 本作业要点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金管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