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13 11:36:15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信托')违规申购新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徐州信托自1998年5月18日至12月2日期间,利用247个个人股东帐户进行新股申购,共获利2779251.14元。
二、处罚决定
徐州信托利用个人股东帐户进行新股申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款所述的行为。
依据《自营办法》第三十条和《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违规收入2779251.14元并罚款30万元。
徐州信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徐州信托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布文号:
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徐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信托')违规申购新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徐州信托自1998年5月18日至12月2日期间,利用247个个人股东帐户进行新股申购,共获利2779251.14元。
二、处罚决定
徐州信托利用个人股东帐户进行新股申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款所述的行为。
依据《自营办法》第三十条和《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违规收入2779251.14元并罚款30万元。
徐州信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徐州信托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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