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5 20:01: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银发[1987]36号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和调节,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请各分行对辖内所有信托投资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业务按如下精神进行管理:  一、各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均应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其所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办理的租赁和投资,应首先保证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其所办理的其他项目均应在国家正式批准的固定资产计划规模内。严禁办理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业务。
  二、各信托投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坚持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其自有资本金及所吸收的信托存运款中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贷款和租赁,,不得突破。
  三、各专业银行信托部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必须全额纳入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之内,其所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与租赁业务,。
  四、、贷款投向及运用比例进行稽核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