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1-07 06:45:15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7)44号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辽宁省证监会《关于报送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申报材料的审查的报告》(辽证监发[1997]31号)和《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复》(银办函[1997]335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773.805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20.5473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03.2579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15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四、你公司转让配股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并按有关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7)44号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辽宁省证监会《关于报送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申报材料的审查的报告》(辽证监发[1997]31号)和《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复》(银办函[1997]335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773.805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20.5473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03.2579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15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四、你公司转让配股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并按有关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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