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05 21:11:15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查字(1998)15号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对你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你营业部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利用9个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自营业务。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营业部予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你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布文号: 证监查字(1998)15号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对你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你营业部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利用9个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自营业务。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营业部予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你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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