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西宁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22:40:15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西宁证券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员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西宁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信达西宁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8年6月8日至1999年7月9日,信达西宁营业部在代理青海省省级住宅资金管理中心买卖活动中,与客户分享股票交易的利润,获利176645.54元。
二、处理决定
信达西宁营业部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款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达西宁营业部处予警告,没收信达西宁营业部违规收入176645.54元;对信达西宁营业部经理刘跃年处予警告。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布文号: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西宁证券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员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西宁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信达西宁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8年6月8日至1999年7月9日,信达西宁营业部在代理青海省省级住宅资金管理中心买卖活动中,与客户分享股票交易的利润,获利176645.54元。
二、处理决定
信达西宁营业部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款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达西宁营业部处予警告,没收信达西宁营业部违规收入176645.54元;对信达西宁营业部经理刘跃年处予警告。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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