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闻局九十三年度国产电影片辅导金办理要点

发布时间:2019-08-11 05:38: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影一字第0930520262号

一、主旨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电影事业发展,辅导拍摄国产电影片,特订定本要点。

二、辅导金电影片规格

(一)以三十五厘米或超十六厘米底片拍摄者,其复制片(拷贝)应以三十五厘米电影片规格制作。

(二)以电影规格之数字摄影机拍摄者,其拷贝得以三十五厘米电影片或电影规格数字档案制作。

(三)应符合本局公告之国产电影片认定基准。

三、辅导金电影片之名额及辅导金金额

九十三年度辅导金电影片之名额及辅导金金额由辅导金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依本要点相关规定决定,且辅导金总金额不得逾本局预算金额。

每部电影片之辅导金金额,不得逾该电影片所列制作总成本预算的百分之五十,且以新台币三千万元为限。

电影片企画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优先辅导:

(一)企画内容具备引进国际资金或技术,落实人才培养及扎根,促进产业升级等实质效益者。

(二)运用动画或数字技术摄制者。

(三)启用第一次执导剧情长片之新人导演者。所称「新人导演」以有拍摄完成一部以上之短片或纪录片或参与剧情长片制作之相关职务经历者为限。

四、申请期限

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开始收件,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截止收件。申请文件未完备者,本局得限期补正;未补正者,不受理其申请。

五、申请人资格

(一)自制:。

(二)合制:企画案属联合制作者,,。每一电影片制作业不论自制或合制,均以申请二部为限。其获辅导金拍摄电影片部数,不论自制或合制,亦同。

曾获选其它年度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有违反合约而经取消辅导金申请资格者,于资格受限期间内,不得申请辅导金。

六、申请辅导金之电影片及其企画案应具条件

申请辅导金之电影片及其企画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本如系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编者,应检附原著作及著作财产权人同意书。

(二)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已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者不得申请。

(三)辅导金电影片之发音应以我国语言为主。

,其属同一国家或地区之人数不得超过该片重要演员(主配角合计)的二分之一,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2.,。

,。申请人应检附各该人员之国民身分证影本。

(五)辅导金电影片之后制(指录音、剪辑、特效、音效、冲印【包括该辅导金电影片在台湾地区使用之所有复制片(拷贝)之冲印】及其他后制工作),均应在台湾地区完成。但台湾地区无相关技术、设备,且经评选委员会事前审查同意者,始得于台湾地区以外之国家、地区办理。

有前项但书与国内外电影片制作业联合制作之情形者,仍应符合第五点规定,并向本局报备。

(六)自制或合制电影片之电影片制作业获选辅导金后,不得转让其它电影片制作业拍摄,但得与国内外电影片制作业联合制作。

(七)完成之辅导金电影片,应经评选委员会依第十六点审核通过。违反前项各款规定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请;获选受领辅导金者,取消其受领资格。

七、申请应备文件

辅导金申请人应检具(一)申请书;(二)制片企画案(有第三点第三项各款规定之优先辅导条件者,请详列说明,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三)行销企画案及相关契约影本;(四)剧本;(五)电影片制作业证明文件影本;(六)电影片制作业最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七)其为合制者,其它合制人同意由申请人申请辅导金,且申请人应单独负本要点及合约权利义务责任之证明文件及合制契约影本;(八)其它本要点规定之文件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八、评选委员会及议事

评选委员会设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由本局聘请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组成,评选辅导金申请案件。

评选委员为无给职,但得由本局依规定发给评审费或车马费。

有关获选辅导金之名额与金额,及第十六点辅导金电影片之审核,应经全体评选委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决议。

前项规定以外之一般议事或依本要点规定须经评选委员会审查同意之申请案,应经全体评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决议。

九、辅导金评选方式

评选采计分法,以本要点规定之百分比计分之后,再依据甲之A第(九)款评选之加分项目,予以合计总分,并依总分高低排列名次。

甲、一般组之评选。

A、辅导金申请人有制作电影剧情长片经验者,适用下列各项计点评比

(一)对申请之电影片制作业或制片人之计点(辅导金申请人,得依据制作业或制片人之计点分数,择其成绩最优者计点)

1.对申请之电影片制作业之计点

辅导金申请人或同一申请案参与合制之电影片制作业最近五年(即民国八十八年一月起算,以下均同)制作之国产电影片(包括自制或与他人合制之国产电影片,以电影片准演执照上所载明之「出品公司」为准,申请人应检附该等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未检附者不予计点),就下列三事项表现最优之电影片计点,(各项计点申请人得选提相同或不同电影片,惟申请人本年度申请个案超过一个时,不得选提同一电影片相同项目计点;另获选本年度辅导金后,于再次申请辅导金时,申请人亦不得再选提同一电影片相同计点项目参与计点):

(1)国内票房总金额(以台北市影片商业同业公会首轮票房纪录为准),计点方式详如附表一。

(2)国际版权(或海外票房)之总金额(申请者应检附合约或各放映国相关公正机构、组织之纪录,未检附者不予计点),计点方式详如附表二。

(3)电影片入围或获得国内、国际影展竞赛单元奖项之成绩(申请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未检附者不予计点),计点方式详如附表

三。同一部电影片入围或获得多项影展竞赛单元奖项时,择其成绩最优者计点。

2.对申请之电影片制片人之计点

辅导金申请人所邀之电影片制片人系指曾经担任电影片出品人、制片人、监制或导演等职务之国内外人士者。其最近五年内曾经制作之电影片(申请人应检附相关证明,送本局由评选委员会审核,未检附或未通过审核者不予计点),就下列二事项选提表现最优之电影片计点(各项计点申请人得选提相同或不同影片参与;同一制片人受邀之本年度申请个案超过一个时,不得选提同一电影片相同项目计点,另该制片人因该片之计点成绩获选本年度辅导金后,再次申请辅导金时,申请人不得再选提同一电影片相同计点项目参与计点)

(1)国内票房总金额(以台北市影片商业同业公会首轮票房纪录为准),计点方式详如附表一。

(2)电影片入围或获得国内、国际影展竞赛单元奖项之成绩(申请人应检附相关证明,未检附者不予计点),计点方式如附表五。

(二)对辅导金电影片制片企画案所邀导演之计点

辅导金申请人应就所邀导演执导之电影片(申请人应检附该等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未检附者不予计点),就下列二事项选提表现最优之电影片计点(各项计点申请人得选提相同或不同影片参与;另该导演因该片之计点成绩获选本年度辅导金后,于再次申请辅导金时,申请人不得再选提同一电影片相同计点项目参与计点)。同一导演每年受邀申请之辅导金企画案(含一般组、新人导演组、动画组)以一部为限,获选九十二年度电影辅导金电影片所邀之导演,不得再受邀参与申请本年度辅导金。

1.国内票房总金额(以台北市影片商业同业公会首轮票房纪录为准),计点方式详如附表一。

2.电影片入围或获得国内、国际影展竞赛单元个人奖项成绩(申请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未检附者不予计点),计点方式如附表四。

(三)对辅导金电影片制片企画案所邀主角、配角之计点以参与辅导金制片企画案之主角、配角等个人,其作品入围或获得国内、国际影展竞赛单元个人奖项成绩,择最优成绩计点。计点方式如附表四。另主角、,主角再以四分计点,配角再以二分计点。以上主角、配角合计限提六人参与计点。

(四)对辅导金电影片制片企画案所邀偶像级人物或本局TAILLYHIGH选秀活动入选之国片新秀为主角、配角之计点辅导金申请人所邀主角、配角虽未入围或获得国内、国际影展竞赛单元个人奖项成绩,但被公认为偶像级人物者(偶像级人物依相关组织、媒体票房纪录或电视收视调查等统计资料结果来认定,由申请人提出,并经评选委员会决议认定之)视其在辅导金电影片制片企画案中演出之角色,各依获得第二类国际影展奖计点。另申请人所邀主角、配角系本局TAILLYHIGH选秀活动入选之国片新秀,得视其在辅导金电影片制片企画案中演出之角色,各依获得第三类国际影展奖计点。偶像人物或本局TAILLYHIGH选秀活动入选之国片新秀计点人数受第(三)款人数之限制。

(五)对辅导金电影片制片企画案所邀参与制作成员之计点辅导金申请人应就所邀参与制作之编剧、摄影、剪辑、音效、艺术设计等相关电影从业人员,其作品入围或获得国内、国际影展竞赛单元个人奖项成绩,择最优成绩计点。计点方式详如附表四。,每人再以二分计点。以上制作人员合计限提四人参与计点。

(六)对辅导金电影片行销企画案所邀电影片发行业之计点辅导金申请人所邀电影片发行业其最近五年发行之华语电影片中(所谓「发行」系以本局核发之电影片准演执照上所载明之「申请人」为准,申请人并应检附该等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未检附者不予计点),就下列二事项表现最优之电影片参与计点(各项计点申请人得选提相同或不同电影片参与,惟同一发行业受邀之本年度申请个案超过一个时,不得选提同一电影片相同项目计点;另该电影片发行业因该片之计点成绩获选本年度辅导金后,于再次申请辅导金时,申请人亦不得再选提同一电影片相同计点项目参与计点)。

1.国内票房总金额(以台北市影片商业同业公会首轮票房纪录为准),计点方式详如附表一。

2.国际版权(或海外票房)之总金额(申请者应检附合约或各放映国相关公正机构、组织之纪录,未检附者不予计点),计点方式详如附表二。

(七)辅导金申请人应检具第(一)款至第(六)款人员或电影片发行业同意参与该电影片之合约或证明文件。

(八)同一人员于同一部辅导金电影片制片企画案中担任多项职务时,其同一入围或获奖成绩不得重复计点。

(九)评选之加分项目(辅导金申请人应检附相关之证明文件,未检附者,不予计点)

1.企画案属联合制作者,如引进国际资金(申请人须检附合约或意向书,并载明合作资金),其计分方式详如附表五。

2.企画案之场景,全部在台湾地区拍摄者加计三分。

3.企画案引进并移植新兴数字特效技术,且全部在台湾地区制作者加计三分。

(十)评选百分比:

1.电影片制作业或制片人之计点占28%。

2.导演之计点占24%。

3.主角、配角、制作成员、偶像人物及新闻局TAILLYHIGH选秀活动入选之国片新秀之计点占16%。

4.电影片发行业之计点占12%。

5.评选委员会对辅导金申请案相关应具文件之评分占20%。

(十一)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有变更甲之A第(一)款至第(五)款各款人员、第(六)款电影片发行业或第(九)款评选之加分项目时,应送请评选委员会同意,并依变更后之人员或发行业重新评估计点,重新评比。评比后,计点得分低于递补第一顺位原计点分数者,取消其获得辅导金之资格;但变更后计点得分多于原计点分数,其辅导金金额不予调整。辅导金电影片于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后,变更电影片发行业者,亦同。

B、第一次制作电影剧情长片之电影片制作业,适用下列各项计点评比

(一)企画案所邀制片人、导演、主角、配角、制作成员、偶像级人物、本局TAILLYHIGH选秀活动入选之国片新秀及电影片发行业之计点、应缴之合约书或证明文件、符合评选之加分项目其相关规定,以及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申请各项变更事宜,准用于甲之A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相关规定。

(二)评选百分比:

1.电影片制片人之计点占28%。

2.导演之计点占24%。

3.主角、配角、制作成员、偶像人物或新闻局TAILLYHIGH选秀活动入选之国片新秀之计点占16%。

4.电影片发行业之计点占12%。

5.评选委员会对辅导金申请案相关应具文件之评分占20%。

乙、新人导演组之评选

(一)「新人导演组」企画案所邀导演应符合第三点第三项第三款「新人导演」之定义。其企画案经送请评选委员会审核择优录取一至二部。

(二)获选辅导金之企画案内容有变更者,应经评选委员审查同意后,方得变更。

丙、动画组之评选

(一)评选百分比:

1.剧本、人物介绍、制作流程(前制、后制时程表及各阶段人力投入表)、片中各人物动态原形及不得少于九十秒之预告片(该预告片应能呈现动画技术、人物造型及色彩,并请转拷成VHS录影带及DVD)占50%。

2.外围发展跨平台计划(含外围商品、游戏)占15%。

3.发行行销计划20%。

4.财务评估(含风险评估、回收时程及获利评估)占15%。

(二)评选委员会评选以企画案内容能促成电影产业升级、经营商业化、行销多元化、市场国际化、并有助电影产业纵向及横向结盟、培植人才等为准。

十、签约

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于本局通知后二周内与本局完成签约手续,逾期未完成签约者,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并由候补企画案依序递补之。合约由本局另订之。电影片制作业有违反合约规定者,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管辖

十一、辅导金相对投资金额之规定

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自签约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本局及本局指定之信托业签订信托契约,并提拨所获辅导金相等金额之制片金,存入该信托业;未于规定期限内签订信托契约或存入制片金者,本局得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并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并由候补企画案依序递补之。但依第三点第三项第三款获得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不在此限。

十二、辅导金的信托管理

(一)信托金额:

1.获「新人导演组」之辅导金,由本局径交本局指定之信托业办理拨付。

2.获「一般组」及「动画组」之辅导金,应依前点规定,于提拨所获辅导金相等金额之制片金存入本局指定之信托业后,检附证明文件,依信托契约所定期程向本局申请拨付辅导金,并由本局将辅导金径存入前揭信托业。

3.辅导金电影片于本局公布指定信托业前已开拍或制拍完成者,电影片制作业应检具各项支出凭证正本,并注明支出用途,扣除已动用的拍片资金,将余额存入信托业。

(二)倒数第二期辅导金(占辅导金总额之十分之一),应俟辅导金影片摄制完成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并经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

(三)最后一期辅导金(占辅导金总额之十分之一),应俟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向本局办理辅导金结案事宜,并经本局核定通过后,予以支付。

(四)信托金额支付之条件、程序,依信托契约之规定。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得分期申领信托金,申领各期信托金时,应依信托契约规定交付相关资料,经信托业审核无误后,始得支领,且前一期支领之款项未核销前,不得申领后一期的信托金。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向信托业核销各期信托金时,应出具各项支出凭证正本,并注明支出用途。

信托业之管理费用,由信托金额内优先支出。

信托业应聘请电影专业人士(名单须事前经本局核准),查核辅导金电影片之执行进度与申领信托金事宜,其费用由信托金额内优先支出。

信托业应将辅导金电影片支出明细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三、辅导金企画案之递补

依第六点第二项、第十点、第十一点、第十六点第二项或第二十点规定经本局取消辅导金受领资格者,本局得将候补企画案依序递补之。递补之辅导金金额不得逾被取消辅导金之金额。

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以后产生之辅导金缺额,不予递补。

十四、辅导金企画案获选者之增额

本局于本(九十三)年度相关预算余额内,得将候补企画案依据评选成绩,依序增额为本年度电影辅导金获选者,并公告之。增额之电影辅导金获选者,其辅导金金额、签约及其它辅导管理事项,适用本要点之规定。

前项获选增额之电影片辅导金制作业,因违反本要点规定,经本局取消辅导金受领资格者,所产生之辅导金缺额,均不予递补。

十五、辅导金电影片完成期限

获选「一般组」及「新人导演组」辅导金电影片应于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摄制完成,并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向本局申请审核。但电影片系运用数字特效方式摄制者,得经评选委员会审查同意予以展延,展延期间不得逾十二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获选「动画组」辅导金电影片应于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摄制完成,并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向本局申请审核。其无法于上开期限内摄制完成,取得准演执照,并向本局申请审核者,得依前项程序申请展延,展延期间不得逾十二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十六、辅导金电影片制作完成之审核

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于辅导金电影片完成摄制后,检具审核申请书、该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及后制均在台湾地区完成、引进国际资金、场景在台湾地区拍摄、引进并移植新兴数字特效技术且在台湾地区制作之证明文件,送本局评选委员会审核。

经审核未通过之辅导金电影片,评选委员会得限期令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者修改,并再送审核,若未于期限内修改并再送审核或修改后仍未通过审核者,本局得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并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

十七、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遵守之事项

(一)于辅导金电影片经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无偿赠送一个三十五厘米全新拷贝予国家电影数据馆永久典藏,并同意永久无偿授权该拷贝于该馆内作非商业性公开上映,非商业性映演不得与当地商业性映演同时进行。

(二)应配合参加本局举办之各项国片行销活动、台北金马影展以及本局指定参加之各项影展等。

十八、辅导金电影片的发行期间

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于辅导金电影片经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将该电影片在台湾地区电影片映演业公开上映。且在台湾地区首轮放映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于有线、无线电视或卫星电视中播送。

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违反前项规定者,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且自被取消资格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各年度辅导金。以该电影片制作业负责人为负责人之其它电影片制作业,亦同。

十九、辅导金的结案

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于辅导金电影片经评选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检具制作辅导金影片之下列各项书面报告及文件,向本局办理结案事宜

(一)技术及人力检讨(含受雇人次及金额、前制及后制执行状况及对我国电影工业提升的影响)。

(二)发行检讨(含国内外票房、发行或版权收入及衍生商品收入)。

(三)得奖纪录。

(四)总体成效评鉴。

(五)经会计师签证之辅导金电影片收支明细表(附会计师查核报告,另有关人事费支出,应附个人扣缴凭单影本)。

(六)永久无偿授权国家电影数据馆作非商业性公开上映之授权书,及该馆开立之受赠辅导金电影片复制片(拷贝)证明等。

辅导金电影片有国内外版权或发行收入总金额(含领取政府各项补助,如本局辅导金、行销补助费等之金额)超过该片支出总制作额(含宣传支出)情形时,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将盈余部分,依所获辅导金金额占该片总制作额比例,送交本局缴还国库。

二十、违反本要点规定之处置

电影片制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应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已签约者,并不须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辅导金,并按辅导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一)违反第六点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

(二)违反第九点甲之A第(七)款或第(十一)款、甲之B第(一)款、乙之第(二)款应送请重新审核、评比之规定者。

(三)违反合约或信托契约规定者。但本要点另有违约处理规定者,不在此限。

(四)违反第十五点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者。

(五)有第十六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者。

(六)违反第十七点规定者。

(七)违反第十八点规定者。

(八)违反第十九点规定者。

(九)电影片制作业之负责人因获选辅导金之企画案或拍摄之电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

(十)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或其关系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选委员会之公正性,经查证属实者。

(十一)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有电影法第二十八条各款情形之一,未依法重行申请检查者。

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与本局签订电影辅导金影片制作合约书后放弃拍摄,或经本局取消其受领辅导金资格者,自被取消资格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各年度辅导金。

因违反要点经本局撤销辅导金资格之制作业及其负责人,应于本局规定期间内缴纳损害赔偿金,并缴回已领之辅导金。未缴交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请各项本局主办之补助案、委托案及辅导金申请案。

二十一、未尽事宜之补充规定

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由本局提评选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