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凭证买卖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4 03:33:15
发布文号: 台财证四字第0920112030号
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企字第0920750183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4条;并自即日起实施(原名称: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受益凭证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营业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封闭式基金而发行之受益凭证,或设立指数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而发行之受益凭证(以下简称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得申请在本公司市场买卖。
第3条 于本公司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所上市买第三条 于本公司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所上市买卖之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委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办理帐簿划拨交割,且委托人不得申请领回该受益凭证。
第4条 受益凭证之买卖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本公司章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受益凭证申报买卖之数量,以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为限,以一千受益权单位为一交易单位。
卖出证券商提出交割之受益凭证,应符合前项交易单位之规定,但经买方证券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6条 申报买卖之价格,以每受益权单位为准。
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申报买卖价格之升降单位,每受益权单位市价未满五十元者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为五分。
前项以外受益凭证申报买卖价格之升降单位,准用上市股票升降单位有关规定。
第7条 受益凭证上市后,其每日市价升降幅度准用上市股票之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 初次上市受益凭证竞价买卖之升降幅度,以上市前一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之每受益权单位净资产价值为参考基准。
第9条 受益凭证之买卖,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配收益,而停止变更受益人名簿记载日以后办理交割者,应为除息交易。其除息交易开始日升降幅度之计算,以前一日收盘价格减除所分配收益金额后为计算之基准。
第10条 受益凭证之结算及交割,准用本公司营业细则有关股票部分之规定。
第11条 证券商受托或自行办理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之实物申购或实物买回作业,应先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本公司签订相关契约,始得办理。
证券商办理前项实物申购或实物买回作业,应向本公司提出申报,其相关作业规定由本公司另订之。
第12条 证券商同日自行买进或同一帐户受托买进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表彰之股票组合,或加计原持有、借券及前一日买进余额之股票组合,其数量达实物申购该受益凭证规定,并卖出该受益凭证;或同日自行买进或同一帐户受托买进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或加计原持有、借券及前一日买进余额之该受益凭证,其数量达实物买回该受益凭证表彰股票组合之规定,并卖出该受益凭证表彰之股票组合,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交割:
一、于成交日经由计算机连线作业向本公司提出申报。
二、卖出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或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表彰股票组合未能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下午六时前办理交割,而依前款提出申请者,经本公司认可后,由本公司制作报表及电子文件传送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凭以办理相关作业;上开作业排除本公司营业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之适用。
三、卖出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者,应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俟其对本公司完成买进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表彰股票组合及其它买进应交付款项后,由本公司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拨付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表彰之股票组合予该证券商,向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实物申购该受益凭证并办理交付。
四、卖出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表彰股票组合者,应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俟其对本公司完成其买进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及其它买进应交付款项后,由本公司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拨付该受益凭证予该证券商,向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实物买回该受益凭证表彰之股票组合并办理交付。
第13条 受益凭证买卖成交后,受托证券经纪商暨本公司所收取之手续费、经手费,准用股票交易规定之费率办理。
第14条 本办法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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