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因公殉职员工未成年子女照护基金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5 15:52:15
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四字第0930025693号
;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为加强照护因公殉职员工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及教育,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编制内员工。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殉职」,系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
二、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死亡。
第4条 服务机关得视遗族之年龄及经济状况,募集照护基金。
第5条 照护基金经费来源如下:
一、因公殉职员工之服务机关及社会各界之捐款。
二、服务机关商洽监护人同意拨入之给与。
三、孳息及其它收入。
第6条 本办法募集之照护基金,逾新台币五十万元者,服务机关应依信托法交付信托管理;募得之照护基金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服务机关得交付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人或开立专户管理之。
第7条 照护基金之信托,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之方式为之,信托契约以未成年子女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以服务机关为信托监察人,其期限应至所有子女成年为止。但成年仍续就学者,得延至其大学毕业。
前项信托契约应订明非经信托监察人之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契约。
第8条 照护基金之用途应优先支应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及教育费用。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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