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09:53: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银发(1997)243号文件《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财政证券系统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接文后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现有的证券事务所作为各区县财政局的事业单位一律保留,并统一取名为“北京市××区(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
二、国债服务部要在各区(县)财政局的领导下,以维护国债信誉,方便群众为宗旨积极主动开展各项业务,保证我市国债发行、兑付及国债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
(银发(1997)243号)
、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财政厅(局):
,现就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包括各地财政证券公司以及自营、代理股票交易的各类国债服务部等,一律在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撤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二、被授予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而未获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财政证券公司及部分其它财政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并。具体方案如下:
(一)辽宁东方证券公司与辽宁省内的证券公司合并。
(二)河南财政证券公司与河南省内的证券公司或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三)陕西开源证券公司与陕西省证券公司合并。
(四)江苏金信证券公司与江苏省内的证券公司合并。
(五)北京财政证券公司与北京证券公司合并。
(六)浙江财政证券公司与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七)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与内蒙证券公司合并。
(八)安徽财政证券公司与安徽省证券公司合并。
(九)河北财达证券公司与河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各省个别已代理股票交易业务的国债服务部,办得好又确需保留的,经省财政厅(局)审查同意,,经审核同意,,证券交易营业部,原则上每省保留1至2家。其余的财政证券机构及国债服务部或予撤销、或作为当地财政厅(局)的事业单位(统一取名为“××国债服务部”),只办理国债的发行及兑付的业务,不得办理证券的交易业务。
四、、财政厅(局)接此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共同做好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清理撤并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此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3月31日前结束。
五、今后,,擅自设立财政证券机构者,将视同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一百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银发(1997)243号文件《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财政证券系统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接文后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现有的证券事务所作为各区县财政局的事业单位一律保留,并统一取名为“北京市××区(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
二、国债服务部要在各区(县)财政局的领导下,以维护国债信誉,方便群众为宗旨积极主动开展各项业务,保证我市国债发行、兑付及国债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
(银发(1997)243号)
、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财政厅(局):
,现就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包括各地财政证券公司以及自营、代理股票交易的各类国债服务部等,一律在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撤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二、被授予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而未获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财政证券公司及部分其它财政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并。具体方案如下:
(一)辽宁东方证券公司与辽宁省内的证券公司合并。
(二)河南财政证券公司与河南省内的证券公司或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三)陕西开源证券公司与陕西省证券公司合并。
(四)江苏金信证券公司与江苏省内的证券公司合并。
(五)北京财政证券公司与北京证券公司合并。
(六)浙江财政证券公司与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七)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与内蒙证券公司合并。
(八)安徽财政证券公司与安徽省证券公司合并。
(九)河北财达证券公司与河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各省个别已代理股票交易业务的国债服务部,办得好又确需保留的,经省财政厅(局)审查同意,,经审核同意,,证券交易营业部,原则上每省保留1至2家。其余的财政证券机构及国债服务部或予撤销、或作为当地财政厅(局)的事业单位(统一取名为“××国债服务部”),只办理国债的发行及兑付的业务,不得办理证券的交易业务。
四、、财政厅(局)接此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共同做好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清理撤并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此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3月31日前结束。
五、今后,,擅自设立财政证券机构者,将视同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一百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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