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退休金条例退休基金管理运用及盈亏分配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1: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劳动4字第0940037079号
;本办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劳工退休金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劳工退休金条例退休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第3条 本基金除滞纳金依第二项规定办理外,其支出范围如下:

一、劳工、劳工之遗属或指定请领人依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及本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所支领之退休金或结算剩余金额。

二、劳工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一次移转至年金保险之本金及收益。

三、基金投资运用及劳工退休基金监理会(以下简称监理会)稽核及绩效管理所需之经费。

四、其它有关必要之支出。

本基金收缴之滞纳金,其支出范围如下:

一、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本基金收益未达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平均数计算之收益应由国库补足之差额。

二、依第十一条第二项计算之保证收益与依第八条计算收益之差额。

三、其它报请行政院核定之项目。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经费,由监理会视基金规模及运作绩效编列,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4条 本基金得运用之范围如下:

一、存放国内外之金融机构。

二、以贷款方式供各级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办理有偿性或可分年编列预算偿还之经济建设或资本支出。

三、提供金融机构承作劳工住宅贷款。

四、投资国内外上市、上柜或私募之权益证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投资国内外上市、上柜或私募之债务证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六、投资国内公开募集或私募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国内共同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集合信托商品。

七、投资外国基金管理机构所发行或经理之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基金)。

八、投资国内外商品现货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九、投资国内外不动产、不动产投资信托或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十、投资其它衍生性金融商品。

十一、从事有价证券出借交易。

十二、其它经监理会审议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有利于本基金收益之运用项目。

前项各款运用项目如涉及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者,应符合金融主管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所定相关法令之规定。

第一项各款运用项目之资产配置比例,由监理会拟具年度投资运用计画,送请主管机关备查。

监理会为办理本基金之投资运用,应订定相关运用及交易规定、作业处理程序,并送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5条 本基金投资有价证券,应遵守下列投资比率限制:

一、购入单一权益证券、债务证券或基金之总成本,不得超过投资当时本基金净值百分之二。

二、投资于任一权益证券、债务证券之总额,不得超过各该证券发行总额百分之十。

三、投资于任一基金之总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已发行受益权单位数百分之十。

四、投资存托凭证应与所持有该存托凭证发行公司发行之股票,合并计算总金额或总数额,并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计算投资比率上限,其存托凭证之数额以该存托凭证表彰股票之股份数额计算。

第6条 本基金投资衍生性金融商品,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财务杠杆为原则。

二、配合国外投资之新台币与外币间汇率避险需要,得于中央银行所定相关规定之限额及工具范围内投资外汇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从事证券相关衍生性金融商品时,应透过各国证券期货主管机关核准之期货商为之,并以经各国证券期货主管机关、交易所或店头市场公告或挂牌之期货交易契约为范围。

本基金投资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限额、交易对象及风险管理措施,由监理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7条 本基金存放国内外金融机构之外币存款,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存放于全世界资产或资本排名前三百名以内或经国际知名或主管机关认可之信用评等事业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之银行。

二、存放同一银行之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百分之一。但国外委托经营部分不列入该金额计算。

前项第一款之排名、评等等级及其可存放限额,由监理会订定,送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8条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盈亏分配基准日,并应于每年盈亏分配基准日后三个月内,由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办理盈亏分配。

前项盈亏分配,依本基金当年度损益乘以个别劳工退休金专户当年度每日结余金额累计数后,除以本基金当年度每日结余金额累计数所得金额分配。

前项金额,以元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监理会应于每年盈亏分配基准日后二个月内,通知劳保局本基金当年度损益。

第9条 劳工或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依法请领退休金时,依前条规定分配之金额低于依存储期间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数计算之收益者,应以依该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数计算之收益给付。

前项依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平均数计算之收益,以监理会公布之每月最低保证收益计算之全年平均利率为准,并按单利计算。

前项全年平均利率,计算至百分率小数点第四位。

第一项收益,以元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10条 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积存金额及依第八条计算分配之金额,应于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中予以揭示。

前项依第八条计算分配金额揭示之规定,。

第11条 劳工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选择一次将其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收益移转至年金保险者,除已分配入专户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分配标准,计算至申请当月止。

前项收益低于存储期间之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数者,依该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数计算之。

劳工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及前项规定,已以前一期分配标准计算其尚未分配之收益者,于本基金办理当期盈亏分配时,不再就当期与前期盈亏分配之差额进行补发或收回。

第12条 劳工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领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专户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分配标准,计算至申请当月止。

前项收益低于存储期间之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数者,依该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数计算。

第13条 劳保局为办理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宜,应订定相关作业规范,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14条 劳保局应将劳工退休金之收支及其积存金额,按月提监理会审议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监理会应将本基金运用情形,按月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15条 本基金收支之预算及决算,监理会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监理会应订定会计制度。

第16条 本办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