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6 09:42:15


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信托公司,各银监局应立即暂停其信托业务,并追究该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八、,,并将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