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人员登录作业办法」名称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人员申报作业办法」并

发布时间:2019-08-09 10:50: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10-19

执行日期:2005-10-19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8806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9、12~19、21、23~32条条文及第2章、第2章第1节、第2节、第3章章名;增订第7-1、8-1条条文;删除第20条条文;并自即日起适用(原名称:

第1条 本作业办法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四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投信人员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以下简称「申报公司」)申报下列事项,悉依本作业办法规定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向本公会办理:

一、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到职、变更或异动。

二、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或异动。

三、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之持股变动。

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其执行该兼营项目专责业务部门之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除内部稽核主管外,准用本作业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作业办法规定之各种书件,如系以外文作成者,本公会得要求申报公司附具中文译本。

外国人提供之文件,除声明书及护照影本外,均需经当地国我驻外单位验证、、或经当地法定公证机关验证。

本会于审查人员申报案件如有必要时,得要求申报公司于限期内提具相关证明文件或补充资料。

第4条 投信人员管理规则所称业务人员,指为申报公司从事下列业务之人员:

一、办理受益凭证之募集发行、销售及私募。

二、投资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经营管理。

四、执行基金买卖有价证券。

五、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业务之研究分析、投资决策或买卖执行。

六、内部稽核。

七、主办会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担任境外基金总代理人者,其办理募集与销售之业务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5条 前条第一项所称业务人员依其职务之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区分如下:

┌──┬───────┬──────────┬────────┐
  │人员│申 报 职 称│业    务    适│说      明│
  │种类│       │用    范    围│        │
  ├──┼───────┼──────────┼────────┤
  │主管│总经理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总│系指具备投信人员│
  │人员│       │经理        │管理规则第三条所│
  │  │       │          │列之一,并报金管│
  │  │       │          │会审查合格者。 │
  │  ├───────┼──────────┼────────┤
  │  │业务部门之副总│从事前条第一项第一款│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经理、协理、经│至第六款业务部门餐副│法第七条所列资格│
  │  │理      │总经理、协理、经理。│之一者。    │
  │  ├───────┼──────────┼────────┤
  │  │部门主管   │从事前条第一项第一款│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至第七款业务之主管。│法第七条之一所列│
  │  │       │          │资格之一者。  │
  │  ├───────┼──────────┼────────┤
  │  │分支机构经理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分支│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机构之负责人。   │法第七条之一所列│
  │  │       │          │资格之一者。  │
  ├──┼─┬─────┼──────────┼────────┤
  │业务│业│基金经理人│基金之经营管理。  │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人员│务│     │          │法第八条所列资格│
  │  │员│     │          │之一者。    │
  │  │ ├─────┼──────────┼────────┤
  │  │ │一般投信业│办理受益凭证之募集发│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务    │行、销售及私募、投资│第九条所列资格之│
  │  │ │     │研究分析、执行基金买│一者。     │
  │  │ │     │卖有价证券人员。  │        │
  │  │ ├─────┼──────────┼────────┤
  │  │ │全权委托投│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资经理人 │业务之投资决策人员。│法第九条所列资格│
  │  │ │     │          │之一者。    │
  │  │ ├─────┼──────────┼────────┤
  │  │ │全权委托之│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研究分析或│业务之研究分析或买卖│法第九条所列资格│
  │  │ │执行买卖 │执行人员。     │之一者。    │
  │  │ ├─────┼──────────┼────────┤
  │  │ │内部稽核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     │之财务或业务并做稽核│法第八条之一所列│
  │  │ │     │报告人员。     │资格之一者。  │
  │  ├─┴─────┼──────────┼────────┤
  │  │境外基金业务之│办理境外基金之募集与│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业务员    │销售。       │法第九条所列资格│
  │  │       │          │之一者。    │
  │  ├───────┼──────────┼────────┤
  │  │主办会计   │公司会计事务之主要负│系指依商业会计法│
  │  │       │责人。       │第五条规定任免者│
  │  │       │          │。       │
  └──┴───────┴──────────┴────────┘

第6条 本作业办法所称申报作业系指下列各项作业:

一、到职申报:初次任职或离职后再任时,应为到职申报。

二、变更申报:更改姓名、变更申报职称、申报资格、担任工作及服务部门等,应为变更申报。

三、停职申报: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命令停止执行业务等情事,应为停职申报;经金管会命令停止执行业务者,由本公会径为停职申报,并于停止执行业务期限届满自动复职。

四、注销申报:死亡、改选、改派、解雇、解任、辞职、资遣、退休、公司解散或经金管会废止营业许可等情事,应为注销申报。

五、撤销申报:经金管会依法命令解除其职务,或有本作业办法第十一条 所列之情事者,应为撤销申报。

第7条 申报公司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等,应具备领导及有效辅佐经营申报公司之能力,并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二、,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成绩优良。

三、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金融专业知识、经营经验及领导能力。

前项所称业务部门指从事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业务之部门。

申报公司之董事及第一项人员担任或直接从事第四条第一项所定之职务者,应取得或具备第八条、第八条之一或第九条所定之资格条件。

投信人员管理规则订定发布前,已担任第一项职务之人员,得于原职务或任期内续任之,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一项人员于投信人员管理规则订定发布后升任或充任者,应具备或符合投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不符者,不得充任,并由本会撤销其登录。

依其它法律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组织章程规定与第一项人员职责相当者,准用第一项规定。

第7-1条 申报公司之部门主管及分支机构经理人,应具备领导及有效辅佐经营申报公司之能力,并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二、经本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四、曾担任国内、外基金经理人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五、,担任证券、期货机构或信托业之业务人员四年以上。

六、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金融专业知识、经营经验及领导能力。

投信人员管理规则修正发布前,已担任前项职务之人员,得于原职务或任期内续任之,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一项人员于投信人员管理规则修正发布后升任或充任者,应具备或符合投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之资格条件;不符者,不得充任,并由本公会撤销其登录。

信托业办理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之部门主管,不得兼任该公司之基金经理人或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

第8条 申报公司之基金经理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者。

二、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担任证券投资分析或证券投资决策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经本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或证券投资决策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现任基金经理人,于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前任职达一年以上,且继续担任同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基金经理人并计达二年以上者。

五、担任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投资经理人职务一年以上,无不良纪录者。

第8-1条 申报公司从事内部稽核业务之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

二、经本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或信托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或信托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四、曾担任国内、外基金经理人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五、,并担任证券、期货机构或信托业之业务人员三年以上。

第9条 申报公司从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业务人员,除基金经理人应符合第八条所定资格外,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

二、经本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

四、曾担任国内、外基金经理人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五、信托业公会或其认可金融专业训练机构举办之信托业务专业测验合格者,并经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规测验合格。

六、,担任证券、期货机构或信托业之业务人员三年以上。

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专责部门之投资经理人,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之一第一项各款之资格条件之一。

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专责部门之研究分析或买卖执行及办理境外基金募集与销售之业务人员,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各款之资格条件之一。

投信人员管理规则修正发布前,协助办理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业务之业务人员,应于修正发布日起二年内取得本规则所定资格之一,届期未完成补正者,不得充任,并由本公会撤销其登录。

第12条 董事、经理人或主管人员直接从事第二条业务时,应另为业务人员之申报。

第13条 董事或监察人改任另一职务者,应分别为到职申报及注销申报。

第14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办理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主管与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申报,应采网络申报方式,但如因故无法采网络申报者,得采书面申报方式。

第15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办理人员之到职申报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办理董事、监察人到职申报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到职申报表(附件一)。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声明书(附件二)。

(三)选任董事、监察人之股东会会议纪录。

(四)新旧任董事、监察人名册对照表。

(五)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六)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申报表(附件三)。

(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声明书。(附件四)(八)法人股东代表派任董事、监察人指(改)派书。

二、办理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到职申报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到职申报表(附件五)。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声明书。

(三)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四)学历证书影本。

(五)经历证明文件影本。

(六)考试资格证书影本。

依其欲申报职称所须符合之资格条件规定不须具备工作经验或证照资格者得免检附经历证明文件影本或考试资格证书影本。

申报为申报公司之董事长者,应另检附董事会议事录与符合投信人员管理规则第二条之一之资格证明文件;总经理者,应另检附董事会议事录与金管会审查合格函文影本;主办会计者,应另检附董事会议事录。

第16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办理人员之变更申报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办理董事、监察人变更申报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变更申报表。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声明书。

(三)新旧任董事、监察人名册对照表。

(四)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五)法人股东代表派任董事、监察人指(改)派书。

(六)选任董事长之董事会议事录。

(七)该职务所需之资格及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二、办理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变更申报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变更申报表。

(二)该职务所需之资格及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前项变更申报如仅为更改姓名者,第一款人员,仅须检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变更申报表及户籍誊本影本;第二款人员,仅须检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及户籍誊本影本。

第17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办理人员之注销申报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办理董事、监察人申报注销申报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注销申报表。

(二)新旧任董事、监察人名册对照表。

二、办理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申报注销申报时,应填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注销申报表。

前项注销申报如系公司解散或经金管会废止营业许可者,应另检附金管会核准公司解散或废止营业许可之函文影本。

第18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办理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主管与业务人员之撤销申报者,应分别填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撤销申报表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撤销申报表,并检附金管会通知解除职务函文影本。

第19条 办理申报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控制度公司之基金经理人者,或全权委托投资帐户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控制度公司之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者,如为初任或离开该职务满二年再任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控制度公司之基金经理人者,或全权委托投资帐户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控制度公司之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者,于办理业务人员申报时须检附投信投顾业务人员指定训练机构所开具已参加六小时以上期货及选择权相关法规及实务职前训练之证明文件,始可登录。

第20条 (删除)

第21条 网络申报作业程序如下:

一、申报公司采网络申报者,应经由网络连结至本公会网站,点选「会员区」进入「人员申报」操作系统后,依画面指示输入各项申报资料,于确认输入资料无误后,点选「新增」将申报资料传送至本公会。

二、资料送出后,点选「预览打印」将相关申报表印出,盖上公司印章后,连同应检附文件,于网络申报次日前以挂号邮寄或派人送达本公会。

第23条 申报公司采网络申报者,申报日期之认定以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传送至本公会当日为准;书面申报者,以申报文件送达本公会之日为准,其采挂号邮递者,以发寄局邮戳日为申报日期。惟以网络申报者,应于传送电子申报资料之次日前,将书面资料以挂号邮寄或派人送达本公会,否则视同书面申报。自传送电子申报资料之次日起算两周内未将书面资料送达本公会者,视同未申报。

第24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董事、监察人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申报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更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申报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补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径予退件,经退件者,视同未申报。

第25条 申报公司办理经理人、主管与业务人员申报时,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会应不予登录:

一、不符合本办法所定之资格条件者。

二、在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商及期货商任职期间遭主管机关撤换或解除职务仍在执行期间者。

三、不符本作业办法第十条应为专任之规定者。

第26条 本公会将于收到业务人员寄发存证信函为离职之意思表示予现申报公司,且依双方契约或劳动基准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预告日数届满后,本公会将径行注销于现申报公司之登录。

第27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接获金管会解除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职务函令,应于五个营业日内,向本公会为撤销申报,届期仍未申报者,本公会得依据金管会函文副本,径为撤销申报。

申报公司于接获金管会核准公司解散或废止营业许可之函文,应于五个营业日内,向本公会办理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主管及业务人员之注销申报,届期仍未申报者,本公会得依据金管会函文副本,径为注销申报。

第28条 本公会于收到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到职、变更、注销或撤销申报书面资料,经审查应备文件无误,即予转报金管会;本公会于收到主管及业务人员申报之书面资料,经审查无误,即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函文通知申报公司准予登录,并按月汇整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录之资料,于次月十日前将上一月份受理登录之资料汇整呈报金管会备查。

第29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之申报,应采网络申报方式,但因故无法采网络申报者,得采书面申报方式。

第30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时,除经金管会许可外,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申报表。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声明书。

三、新、旧任股东名册或持股对照表。

四、缴纳证券交易税证明文件影本。

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更名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董事、监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申报表。

二、新、旧任股东名册或持股对照表。

三、户籍誊本影本或法人股东更名之证明文件。

第31条 有关申报作业程序及申报日期之认定,准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持股变动生效日期依缴纳证券交易税证明文件之买卖交割日期为准;但有其它文件足资证明持股变动事实发生日在前项证交税单之买卖交割日期之前者,应依其证明认定之。

第32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申报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更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