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9 20:15: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金管证四字第0940004155号
发布日期:2005-9-20
执行日期:2005-9-20
、3、4、6、7、8条条文;并增订第2-1、4-1、6-1、21-1条条文
第2条 本规则所称负责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条或其它法律之规定应负责之人。本规则所称业务人员,指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下列业务之人员:
一、办理受益凭证之募集发行、销售及私募。
二、投资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经营管理。
四、执行基金买卖有价证券。
五、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业务之研究分析、投资决策或买卖执行。
六、内部稽核。
七、主办会计。
第2-1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董事长应具备良好品德及有效领导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能力,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二、,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曾担任副总经理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
三、有其它事实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金融专业知识、经营经验及领导能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董事长应于选任后十日内,检具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报请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认可;其资格条件有未经本会认可者,本会得限期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调整。本规则修正发布前,已担任第一项职务之人员,得于任期内续任之,不受
第一项之限制。
第3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总经理应具备良好品德与有效领导及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能力,除信托业法或其它法律另有规定外,并应具备下列资格之
一:
一、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二、,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五年以上,曾担任一年以上副总经理或同等职务,或三年以上经理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
三、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金融专业知识、经营经验及领导能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聘任总经理,应检具规划人选符合资格之证明文件,报本会审查合格后,始得充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总经理不得兼任该公司之董事长、分支机构经理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经理人或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
第4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等,应具备领导及有效辅佐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能力,并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二、,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成绩优良。
三、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金融专业知识、经营经验及领导能力。
前项所称业务部门指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业务之部门。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董事及第一项人员担任或直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所定之职务者,应取得或具备第五条、第六条或第六条之一所定之资格条件。本规则订定发布前,已担任第一项职务之人员,得于原职务或任期内续任之,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前项人员于本规则订定发布后升任或充任者,应具备或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不符者,不得充任,并由同业公会撤销其登录。依其它法律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组织章程规定与第一项人员职责相当者,准用第一项规定。
第4-1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部门主管及分支机构经理人,应具备领导及有效辅佐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能力,并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二、,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四、曾担任国内、外基金经理人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五、,担任证券、期货机构或信托业之业务人员四年以上。
六、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金融专业知识、经营经验及领导能力。本规则修正发布前,已担任前项职务之人员,得于原职务或任期内续任之,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一项人员于本规则修正发布后升任或充任者,应具备或符合本规则所定之资格条件;不符者,不得充任,并由同业公会撤销其登录。信托业办理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之部门主管,不得兼任该公司之基金经理人或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
第6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内部稽核业务之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
二、经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或信托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或信托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四、曾担任国内、外基金经理人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五、,并担任证券、期货机构或信托业之业务人员三年以上。
第二条之一至本条第一项所定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工作项目,由本会公告。
第6-1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业务人员,除基金经理人应符合第五条所定资格外,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
二、经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
四、曾担任国内、外基金经理人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五、信托业公会或其认可金融专业训练机构举办之信托业务专业测验合格者,并经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规测验合格。
六、,担任证券、期货机构或信托业之业务人员三年以上。本规则修正发布前,协助办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五款业务之业务人员,应于修正发布日起二年内取得本规则所定资格之一,届期未完成补正者,不得充任,并由同业公会撤销其登录。
第7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为专任;其于执行职务前,应由所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向同业公会登录,非经登录,不得执行业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为前项之登录;已登录者,应予撤销: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规则所定之资格条件。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
第一项之人员有异动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异动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向同业公会申报登录。所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在办妥异动登录前,对各该人员之行为仍不能免责。
第8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内部稽核人员,不得办理登录范围以外之业务。但他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之内部稽核人员,得由他业登录之内部稽核人员兼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办理研究分析、投资或交易决策不得与买卖执行之业务人员相互兼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办理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投资或交易决策业务人员,不得与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投资或交易决策人员相互兼任。
第21-1条他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依法应设置专责部门者,其专责部门主管及业务人员,不得办理专责部门以外之业务,或由非登录专责部门主管或业务人员兼办。他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者,除信托业兼营者外,其董事长及总经理准用第二条之一、第三条、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他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业务之部门主管及业务人员,除内部稽核主管外,应具备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他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者,除信托业兼营者外,其负责人准用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至前条规定。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者,其负责人准用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至前条规定。他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业务之部门主管及业务人员,准用第七条、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至前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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