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守则」

发布时间:2019-08-23 19:53: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40007040号

发布日期:2005-9-5

执行日期:2005-9-5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7040号函修正发布第9、12点条文

九、基金管理

(一)投资范围及限制

1.基金管理应符合法令或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以下简称契约)所准许之投资范围、投资方针及投资限制进行;并基于投资当时所能取得之最佳条件,于顾及市场现况下执行交易。

2.为避免因基金大量买卖股票影响股价,基金在____日(如股东会召开期间或月底)买卖同一股票不得超过____(如该股票当日成交量之____%、或该股票过去日之平均成交量之____%、或基金净资产价值____%)。

(二)管理行为应遵守法令与契约规定

1.基金管理不得违反法令强制禁止规定;公司亦应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令及契约为基金之管理运用,并不得利用内线交易以达成绩效。

2.基金经理应依法令及契约,确保所有客户之利得获公平分配,并于完成交易前记载分配之标准。如修改分配方法,应以书面方式记录,并不得令客户遭受损失。

(三)一个基金经理人管理一个以上基金时,除应依据主管机关规定办理外,并应遵守下列事项:

1.为维持投资决策之独立性及其业务之机密性,除应落实职能区隔机制之「中国墙」制度外,,即完善建构投资决策过程的监察及稽核体系,以防止利益冲突或不法情事;并基于内部控制制度之考量,应将投资决策及交易过程分别予以独立。

2.为避免基金经理人任意对同一支股票于不同基金间作买卖相反之投资决定,而影响基金受益人之权益,除有因特殊类型之基金性质或为符合法令、信托契约规定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别许可之情形外,应遵守不得对同一支股票,有同时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资决定之原则。

(四)管理行为的弹性交易员应依据基金经理人所作之投资决定书执行有价证券买卖,但基金经理人仍应随时观察证券市场交易状况,于履行必要之投资分析及作成决策后调整之。

(五)书面记录与检讨报告

1.交易执行前,应将有关交易的原因以书面方式记录。基金经理人亦应每月制作投资检讨报呈核其部门主管及总经理。

2.基金投资个股损失达____(如投资成本之____%、或基金净资产价值之____%、或未实现损益之____%)时,基金经理人除有特殊理由并出具书面报告经权责部门主管签核外,应提出检讨报告供内部查核。

(六)公司治理公司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有价证券之投资时,应关注被投资标的发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

十二、全权委托账户管理与业务执行

1.公司管理全权委托账户与办理投资业务,应注意遵守「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并依公会订定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操作办法」及相关规则办理。

2.公司运用全权委托投资资产为有价证券之投资时,应关注被投资标的发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