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价值之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5 11:55: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40006562号
发布日期:2005-8-11
执行日期:2005-8-11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6562号函修正发布第1、3、4、5点条文
一、本计算标准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订定。
三、其它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之价值,依下列规定计算之:
(一)股票:
1.上市者,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之收盘价格为准;上柜者,以计算日财团法人。认购已上市、上柜同种类之增资或承销股票,准用上开规定;认购初次上市、上柜之股票,于该股票挂牌交易前,以买进成本为准;未上市、上柜者(含兴柜股票):以该股票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所列示之每股净值为准,惟如有证据显示投资之价值确已减损,且回复之希望甚小时,仍应认列相关损失。
2.持有暂停交易股票者,自该股票暂停交易日起,以该股票暂停交易前一营业日之集中交易市场或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收盘价与该股票暂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财务报告所列示之每股净值比较,如低于每股净值时,则以该收盘价为计算标准;如高于每股净值时,则以每一营业日按当时法令规定之最高跌幅计算之该股票价格至净值为准。上揭计算之价格于该股票发行公司于暂停交易开始日后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财务报告所列示之每股净值时,一次调整至最新之财务报告所列示之每股净值,惟以暂停交易前一营业日收盘价为上限。惟最新财务报告经会计师出具为非标准式核阅报告时,则采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财务报告所分别列示之每股净值之较低者为准。
3.暂停交易股票于恢复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过该股票暂停交易前一历月之每一营业日平均成交量,且该首日之收盘价已高于当时法令规定之最高跌幅价格者,则自该日起恢复按上市、上柜股票之计算标准计算之。
4.如该股票恢复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达前款标准,或其收盘价仍达最高跌幅者,则俟自该股票之成交量达前款标准且收盘价已高于当时法令规定之最高跌幅价格之日起,始恢复按上市、上柜股票之计算标准计算之。在成交量、收盘价未达前款标准前,则自该股票恢复交易前一营业日之计算价格按每一营业日最高涨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计算其价格至趋近计算日之收盘价为止。
5.暂停交易股票若暂停交易期满而终止交易,则以零价值为计算标准,俟出售该股票时再以售价计算之。
6.持有因公司合并而终止上市(柜)之股票,属吸收合并者,自消灭公司股票停止买卖之日起,持有之消灭公司股数应依换股比例换算为存续公司股数,于合并基准日(不含)前八个营业日之停止买卖期间依存续公司最后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收盘价格计算之;并于合并基准日起按本项第一款1之规定处理。
7.持有因公司合并而终止上市(柜)之股票,属新设合并者,持有之消灭公司股票于合并基准日(不含)前八个营业日之停止买卖期间,依消灭公司最后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收盘价格计算之;新设公司股票上市日,持有之消灭公司股数应依换股比例换算为新设公司股数,于计算日以新设公司集中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收盘价格计算之。
8.融资买入股票及融券卖出股票:上市者,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之收盘价格为准;上柜者,以计算日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收盘价格为准。
(二)受益凭证:上市受益凭证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之收盘价格为准;未上市受益凭证以计算日之单位净资产价值为准。
(三)台湾存托凭证:上市者,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之收盘价格为准;上柜者,以计算日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收盘价格为准。
(四)转换公司债:
1.上市者,以计算日之收盘价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上柜者,以计算日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成交价加权平均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转换公司债提出申请转换后,应即改以股票或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评价,其评价方式准用第(一)款规定。
2.持有暂停交易或上市(柜)转下市(柜)者,以该债券于集中交易市场上市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或于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最后成交价加权平均值为准,依相关规定按该债券剩余存续期间摊销折溢价,并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暂停交易转换公司债于恢复日起按本款1之规定处理。
3.暂停交易转换公司债若为「问题公司债处理规则」所称之问题公司债,则依「问题公司债处理规则」办理。
(五)公债:上市者,以计算日之收盘价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上柜者,优先以计算日柜台中心等殖成交系统之成交价加权平均值,如等殖成交系统未有公布价格者,则以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之成交价加权平均值;如以上二者皆无公布价格者,则采原帐列金额,并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未上市、上柜者,以其面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并依相关规定按时摊销折溢价。
(六)金融债券、普通公司债及其它债券:
1.上市者,以计算日之收盘价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
2.上柜且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者,以计算日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之成交价加权平均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但计算日证券商营业处所成交面额未达新台币伍仟万元者,则采前一日帐列殖利率换算至计算日之除息百元价格并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
3.上柜且票面利率为浮动利率者,以计算日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之成交价加权平均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但计算日证券商营业处所成交面额未达新台币伍仟万元者,则采前一日帐列金额,另按时摊销帐列金额与面额之差额,并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
4.未上市、上柜者,以其面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并依相关规定按时摊销折溢价。
5.持有暂停交易或上市(柜)转下市(柜)者,以该债券于集中交易市场上市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或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上柜最后交易日之成交价加权平均值为成本,依相关规定按该债券剩余存续期间摊销折溢价,并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暂停交易债券于恢复日起按本款1之规定处理。
6.暂停交易金融债券、普通公司债及其它债券若为「问题公司债处理规则」所称之问题公司债,则依「问题公司债处理规则」办理。
(七)附买回债券及短期票券:以买进成本加计至计算日止以买进成本按买进利率计算之应收利息为准。
(八)认购(售)权证:上市者,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之收盘价格为准;上柜者,以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收盘价格为准。
(九)国外上市/上柜股票:以计算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营业时间内可收到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证券商营业处所之最近收盘价格为准。
(十)国外债券:以计算日自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所约定之价格信息提供机构所取得之最近价格、成交价、买价或中价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
(十一)国外共同基金:以计算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营业时间内,取得国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净值为准。
(十二)其它国外投资标的:上市者,依计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场之收盘价格为准;未上市者,依规范各该国外投资标的之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投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或其它类似性质文件之规定计算其价格。
(十三)金融资产证券化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及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上市者,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之收盘价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上柜者,以计算日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之成交价加权平均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未上市、上柜者,以其面值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之利息为准并依相关规定按时摊销折溢价。
(十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上市者,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之收盘价格为准;上柜者,以计算日柜台中心等价自动成交系统之收盘价格为准;未上市、上柜者,以计算日受托机构最新公告之净值为准,但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
(十五)国内、外证券相关商品:
1.集中交易市场交易者,以计算日集中交易市场之收盘价格为准;非集中交易市场交易者,以计算日自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所约定之价格信息提供机构所取得之价格或交易对手所提供之价格为准。
2.期货:依期货契约所定之标的种类所属之期货交易市场于计算日之结算价格为准,以计算契约利得或损失。
(十六)债券型基金若系于国内募集投资国内有价证券,且持有联结伦敦银行同业拆款利率之结构式商品,为结构式商品避险需要,从事衍生自伦敦银行同业拆款利率之选择权卖权或利率上限选择权交易所持有之部位无须逐日评价及认列未实现损益;到期时实现之损益,应于未超过其相对应结构式利率商品利率重设期间之期限内,按直线法每日予以摊销。
四、前条除暂停交易股票、持有因公司合并而终止上市(柜)之股票于股份转换停止买卖期间及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于股份转换停止买卖期间外,规定之计算日无收盘价格、成交价加权平均值、平均价格、结算价格、最近价格、成交价、买价、中价者,以最近之收盘价格、成交价加权平均值、平均价格、结算价格、最近价格、成交价、买价、中价代之。
五、国外净资产价值之计算,有关外币兑换新台币之汇率依证券投资信托契约约定时点之价格为准。
台湾当局-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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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守则」
- 订定「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境外基金人员培训计划要点」
-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审查要点」名称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审查要点」并修正部分条文
-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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