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事业防制洗钱应行注意事项』标准模板」名称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模板
发布时间:2019-08-12 14:59: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40002589号
发布日期:2005-4-12
执行日期:2005-4-12
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2589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6点(原名称:
壹、,。
贰、:
一、客户申购基金受益凭证或全权委托投资时应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职员受理客户第一次申购基金受益凭证或全权委托投资时,应由客户依规定提供下列之证件核验:
1.自然人客户,其为本国人者,得要求其提供身分证正本,其为外国人者,得要求其提供护照正本。但客户为未成年或禁治产人时,并应提供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证或护照正本。
2.客户为法人或其它机构时,得要求被授权人提供客户出具之授权书、被授权人身分证明文件正本、该客户之登记证照、公文或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证影本。但缴税证明不能作为开户之唯一依据。
(二)本公司职员办理第
(一)款业务,如客户系以临柜交付现金方式办理申购或委托时,应实施双重身分证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该身分证明文件,并由客户依规定提供下列之证件核验:
1.自然人客户,其为本国人者,除要求其提供身分证外,并应征取其它可资证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护照、驾照、学生证、户口名簿或户口誊本等;其为外国人者,除要求其提供护照外,并应征取如居留证或其它可资证明身分之文件。但客户为未成年或禁治产人时,应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证或护照,以及征取代理人其它可资证明身分之证明文件。
2.客户为法人或其它机构时,除要求被授权人提供客户出具之授权书、被授权人身分证明文件、该客户之登记证照、公文或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证影本外,并应征取董事会议纪录、公司章程或财务报表等,始可受理其申购或委托。但缴税证明不能作为开户之唯一依据。
3.除前述之身分证、护照及登记证照外之第二身分证明文件,应具辨识力。机关学校团体之清册,如可确认客户身分,亦可当作第二身分证明文件。若客户拒绝提供者,应予婉拒受理或经确实查证其身分属实后始予办理。
(三)本公司职员于检视客户及被授权人之身分证明文件时,应注意有无疑似使用假名、人头、虚设行号或虚设法人团体办理申购或委托者;或持用伪造、变造身分证明文件;或所提供文件资料可疑、模糊不清,不愿提供其它左证资料或提供之文件资料无法进行查证者;或客户不寻常拖延应补充之身分证明文件者;或于受理申购或委托时,有其它异常情形,客户无法提出合理说明者等之情形时,应婉拒受理该类之申购或委托。
(四)对于采委托、授权等形式申购或委托者,本公司职员应查验依规定应提供之委托或授权文件、客户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证明文件,确实查证该委托、授权之事实及身分资料,并将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详细身分资料建文件,必要时,并应以电话、书面或其它适当之方式向本人确认之。若查证有困难时,应婉拒受理该类之申购或委托。
(五)对于全权委托投资,应依客户资料表所载内容详实了解客户之财务状况,必要时可请客户提供证明文件或实地查访。如与其身分、收入显不相当或其资金来源不明者,。
(六)对于单笔申购价款为新台币一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并以现金给付之申购,,应确实查验确认投资人之身分并要求其提供第(一)款之证件,以及将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交易帐户号码、交易金额、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加以纪录;如系由代理人为之者,亦须将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电话、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加以纪录,并留存确认纪录及交易纪录凭证。
(七)如投资人突有不寻常之大额申购款项且与其身分、收入显不相当者,。
(八)申购或委托契约系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函转外国政府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团体为投资人或最终受益人者,,立即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并副知金管会。
(九)其它申购基金受益凭证、全权委托投资时之应注意事项,应悉按本公司内部作业规定办理。
二、申购基金受益凭证后之相关交易应注意事项:
,除应再次确认该客户身分(确认方式同第贰条第一项第五款)外,并应留存确认纪录及交易纪录凭证。
(二)客户与本公司之现金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特别注意:
1.客户于同一营业日申购或赎回同一基金,分别累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且该交易与客户之身分、收入显不相当者。
2.客户于同一机构一次办理多笔同一或不同基金之申购或赎回,分别累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且该款项与客户之身分、收入显不相当者。
3.每笔申购、赎回价款相当且相距时间不久者。
4.申购价款系源自某些特定地区(不合作国家)如库克群岛、印尼、缅甸、诺鲁、奈及利亚、菲律宾等地区汇入并于五个营业日内即行赎回,或要求直接自我国境内汇往该地区,且该交易与客户之身分、收入显不相当者。本项所列举之国家或经济体,将依据「打击清洗黑钱特别行动小组(FATF)」所列举之不合作国家名单予以更新。本公司并应每季自行于「打击清洗黑钱特别行动小组(FATF)」网站(www.fatf-gafi.org)所列举不合作国家名单予以下载更新。另,本公司如仅更新不合作国家或恐怖团体等名单而修正本注意事项时,无须报金管会备查。
5.经常替代客户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办理申购或买回。
6.其它明显不正常之交易行为。
(三)应持续注意及定期检查客户之交易报告,建立每一客户之交易模式,。
三、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后之应注意事项:
(一)应再次确认该客户之身分(确认方式同第贰条第一项第五款)外,并应留存客户申请书及客户资料表。
(二)客户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现并无该客户。
2.客户否认有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
3.邮寄之报告书或其它文件经邮局以「查无此人」退回。
4.有相当之证据或事实使人确信该客户系被他人冒用之人头户。
5.客户申请书件内容有伪造、虚伪不实之情形。
6.客户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后即迅速终止契约且无正当原因者。
7.客户于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存续期间增加大额之委托投资资金或密集增加委托投资资金,而该款项与客户之身分、收入显不相当者。
8.客户于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存续期间要求减少委托投资资金且无合理原因者。
9.客户于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存续期间,有密集增减其委托金额之异常情形。
(三)于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存续期间,应与客户经常联系,随时注意及掌握客户财务状况,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访谈,以修正或补充客户资料表内容,。
参、管制程序:
一、交易纪录之保存方式与保存年限:
(一)对于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之案件或新台币一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之单笔现金交易,应保存足以了解交易全貌之交易纪录凭证、确认及申报纪录至少五年。
,应保存足以了解交易全貌之交易凭证、确认及申报纪录至少五年。
(三)对于已全数赎回基金受益凭证或终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之客户之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如客户身分证明影印文件、帐户资料及通讯资料等。
(四)遇依法进行调查中之案件,若相关确认纪录及交易纪录凭证已届保存年限,在其结案前,仍应继续妥善保存不得予以销毁。
二、于进行客户身分确认时,应遵循下列事项: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怀疑客户资料不足以确认身分时,应从政府核发或其它辨认文件确认客户身分并加以记录。
(二)应对委托帐户、由专业中间人代为处理交易及对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事业之商誉具有高风险之个人或团体,要特别加强确认客户身分之作为。
(三)对于非面对面之客户,应施以具相同效果之确认客户程序,以降低风险。
(四)在不违反相关法令下,如得知或必须假定客户往来资金来源自贪渎或滥用公共资产时,应不予受理该类之申购或委托。
三、本公司内部申报之流程及向指定机构申报之程序:
(一)总机构应指派副总经理级以上(含)或相当职位之人员担任专责人员,;,新到任者应于六个月内参加该类训练课程。总机构专责人员下得设置专责督导主管由资深主管人员担任;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资深主管人员担任专责督导主管,。
(二)客户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职员应婉拒受理其申购或委托,并报告专责督导主管。
1.当被告知其现金交易依法须提供相关资料以确认身分时,客户仍坚不提供为填具现金交易所需之相关资料。
2.强迫或意图强迫本公司职员不得将确认纪录、交易纪录凭证或申报表格留存建文件。
3.意图说服本公司职员免去完成该交易应填报之资料。
4.探询逃避申报之可能性。
5.。
6.坚持交易须马上完成,且无合理解释。
7.意图提供利益于本公司职员,以达到证券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之目的。
(三)申报流程:
1.本公司经办人员应将新台币一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之单笔现金交易,于事实发生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填具附表一之申报书,经由总公司向法务部调查局办理申报。
2.:
,应立即陈报专责督导主管。
(2)专责督导主管接获前述之陈报,应尽速裁决是否确属应行申报事项,若裁定为应行申报事项,应立即指示原经办人员填具附表二之申报书。
(3)经办人员将申报书呈专责督导主管核定后转呈总机构之专责人员,由总机构之专责人员依法令规定立即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4)前揭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事宜,。
(5)专责督导主管就申报案件综合研判后,如认为属明显重大紧急案件时,应即向总机构之专责人员以口头报告后,先行以传真或其它可行方式尽速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并立即补办书面资料。
四、保密规定:
(一)依前项规定之申报资料及消息,本公司职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泄露。
(二)所有申报资料及其相关书件均应以机密文件处理,若有泄密者,则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之。
五、:
,并作成纪录。
(二)分支机构较多且分布较广者,,以收集思广益之效。
六、:
,并订定查核事项以定期进行查核工作。
,应撰写稽核报告呈负责该项工作之专责人员及总经理签核,并提出改善意见以供职员在职训练之参考。
(三)稽核人员查获重大违规事项,故意隐匿不予揭露者,应由总机构权责单位予以适当处理。
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兼营其它行业业务时,。
肆、:
一、职前训练:
,使新进职员了解相关规定及责任。
二、在职训练:
(一)法令宣导:
,应随时配合该法之修正,于最短期间内对本公司职员进行法令宣导,,并讲解本公司内部配合因应管制之措施。
(二)平时教育:
1.每年应定期举办或安排职员参加有关之训练课程或专题讲座,以加强职员之判断力,,并避免职员违法。
2.应定期介绍实际案例,,。
伍、:
,应给予适当奖励:
一、,对检调单位防范或侦破犯罪有贡献者。
二、参加国内、。
陆、本注意事项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并呈报金管会备查;之后应每年检讨,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订定「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境外基金营业保证金处理要点」
-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价值之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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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定「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操作办法」
-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守则」
- 订定「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境外基金人员培训计划要点」
-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审查要点」名称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审查要点」并修正部分条文
-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