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9: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40000488号

发布日期:2005-1-19

执行日期:2005-1-19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048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20条;并自即日起施行

第1条 本公会为督促会员发扬自律精神,恪遵法令规定,提升商业道德,建立市场纪律,以保障客户之权益,共谋市场之发展,并促进经济之繁荣,特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八十九条、本公会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五条第五款

第一目订定本公约,由本公会全体会员共同信守遵行之。

第2条 本公会会员经营各项业务及会员之负责人与受雇人执行各项业务,应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相关法令、主管机关函释、本公会章则及本公约之规定办理。会员应使其负责人及受雇人遵守本公约及本公会各项章则,并作为委任关系或雇佣关系之约定事项。

第3条 本会会员应共同信守下列基本之业务经营原则:

一、守法原则:了解并遵守相关法令之规定,不得有违反或帮助他人违反法令之行为。

二、忠实诚信原则:确实掌握客户之资力、投资经验与投资目的,据以提供适当之服务,并谋求客户之最大利益,禁止有误导、虚伪、诈欺、利益冲突、足致他人误信或内线交易之行为。

三、善良管理原则:尽善良管理之责任及注意,为客户适度分散风险,并提供最佳之证券投资服务。

四、公开原则:提供客户充足必要之信息,告知客户投资之风险及从事投资决定或交易过程之相关信息,并向客户快速揭露最新之信息。

五、专业原则:督促受雇人持续充实专业职能,并有效运用于证券投资分析,树立专业投资理财之风气。

六、保密原则:妥慎保管客户资料,禁止泄露机密信息或有不当使用之情事,藉以建立客户信赖之基础。

七、公平竞争原则:避免会员之间相互破坏同业信誉、共同利益或其它不当竞争之情事。

第4条 本公会会员为有效落实同业自律之管理精神,应依本公会之业务需要与发展,缴纳业务费及其它必要费用或提拨自律基金。

前项其它必要费用之种类、费率由本公会拟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定。

第5条 本公会会员应聘雇符合主管机关规定资格条件之人员执行业务,并不得同意或默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或业务人员名义执行业务,且应禁止其负责人与受雇人利用职务之机会,从事虚伪、诈欺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活动。

第6条 本公会会员对于会员本身及其负责人与受雇人直接或间接收受客户或第三人之馈赠或其它利益,应订定规范标准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与客户利益冲突、破坏公司形象或违反法令之情事产生。

第7条 本公会会员为广告、公开说明会或其它营业促销活动,不得对过去之业绩作夸大之宣传、为获利或损失负担之保证或其它违反法令规定之情事,并应遵守本公会订定之有关行为规范。

第8条 本公会会员进行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时,应充分搜集资料,审慎查证分析,力求详实周延,避免不实之陈述,并作成书面报告连同引证资料留存备查。其内容应涵盖总体经济分析、产业分析、个别公司各项财务资料分析、产品及其市场分析、股价变动分析与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分析等。

第9条 本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受雇人,不得接受上市、上柜公司之利益、证券承销商之利益或其它利益,而撰写与事实不符或夸大之投资分析报告。

第10条 本公会会员应要求其负责人与受雇人签订内部道德条款,声明其买卖有价证券应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11条 本公会会员应与业务往来之证券商签订书面约定,载明该会员及其负责人与受雇人不得接受证券商退还之手续费或其它利益。并应定期对业务往来之证券商进行财务、业务及服务品质之评比,作为是否继续维持往来之依据,其拟进行业务往来之证券商,亦应先予评比。

第12条 本公会会员经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全权委托业务或因经营其它业务而接受委任人委托代为出席股东会者,该会员及其负责人与受雇人不得转让出席股东会委托书,或藉行使或指示行使股票之表决权时,收受金钱或其它利益。

第13条 本公会会员为信守忠实诚信及保密之业务经营原则,维护其业务之独立性及隐密性、妥慎保管业务机密、避免其与客户之利益冲突或不同客户间之利益冲突情事,应遵守本公会就会员经营之各项业务而订定之业务操作办法或管理规章。

第14条 本公会会员对于会员本身及其负责人与受雇人基于职务关系而获悉公开发行公司尚未公开之重大消息应订定处理程序,于该重大消息未公开前,不得为自己、客户、其它第三人或促使他人买卖该公开发行公司之有价证券;获悉消息之人应即向该会员指定之人员或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可能促使该公开发行公司及早公开消息。

第15条 本公会会员为信守公开原则,应遵守主管机关及本公会订定之信息揭露相关规定,适时公开必要之信息予客户或大众知悉。

第16条 本公会会员及其负责人与受雇人应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得散布或泄露所经理之基金或委任人委任事项之相关信息。

二、不得于公开场所或传播媒体对不特定人就特定之有价证券进行推介,致影响市场安定或藉以牟取利益。

三、不得于募集基金时,要求上市或上柜公司认购该会员募集之基金,并相对将该会员经理之基金投资于该上市或上柜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或为其它承诺事项。

四、募集基金应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得于未获主管机关核准前,先行接受客户预约认购基金。

五、不得利用持有上市或上柜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优势,要求上市或上柜公司认购该会员募集之基金或要求与该会员签订任何委任事项。

六、不得以不当方法取得基金之受益人大会委托书,影响受益人大会之召集或决议。

七、应确实遵守打击金融犯罪之相关规定,,以落实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17条 本公会会员于提出业务申请或经营业务期间,应依法令规定接受本公会所为之检查与辅导,拒绝或规避者,本公会得通知限期接受检查与辅导,如仍拒绝或规避者,本公会得依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分,至接受检查与辅导为止。

第18条 本公会会员违反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相关法令、本公会章则、本公约等自律规范时,。

第19条 本公会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纪律委员会提报理事会予以奖励或表扬:

一、建立证券市场制度具有显著绩效者。

二、对发展证券市场或执行证券业务研究发展具有创意,经主管机关或本公会采行者。

三、举发市场不法违规事项,经查明属实者。

四、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适时消弭重大变故或意外事件者。五、维护同业之共同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六、其它足资表扬之事迹者。

第20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