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基金经理守则」

发布时间:2020-01-01 18:41: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

发布日期:2004-8-27

执行日期:2004-8-27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函修正发布第1、10点条文

一、前言与宗旨为推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升社会投资大众对投信事业之信心,投信事业及其从业人员应重视伦理规范及内部控管,并避免利益冲突情事发生。依此,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订定道德规范之必要,俾公司及全体从业人员遵守。

观诸美国、加拿大及香港等地制度,均有由业者自律制定道德规范(EthicsCodes)供业界各依其需要采行,以作为各公司内部行为规范及作业检查之准据。该等道德规范规定,均为指引式(guideline)之指导原则,而针对从业人员个人金融交易行为,及可能与客户产生利益冲突之情形,则订立详细规定。

目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管理依据,主要为证券交易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之一及第十八条之二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有关基金管理,另设有「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而全权委托业务则依证券交易法第十八条之三、。为加强投资信托事业自律精神,公会亦设有经主管机关核备之「自律公约」,期使会员公司得以依其规范之内容,共同为投信事业之良好声誉努力。至于从业人员管理方面,除应遵守法律及金管会发布的相关行政函令规定外,为强调公司对内部人员行为控管之重要性,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要求投信事业应订定内部人员行为规范,供其人员遵守。目前大部分的公司以列举现行法令规定之方式,提醒并要求员工遵守,但并未将职业道德标准化。

公会为提高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声誉,并落实公司内部道德规范,爰参酌上开国家制度,订定本守则,供投信事业制定内部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时参考援引。

十、客户资产的保管公司为确保基金受托保管之资产获妥善保障,除依契约由客户指定保管机构外,应安排保管机构,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保管机构具备执行其职能之适当资格,公司亦应持续注意保管机构之财务状况。

公司为确保客户交托保管之资产获得妥善保障,客户所委托之资产应独立于公司及保管机构自有资产之外,并由保管机构保管客户资产。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客户之金钱、有价证券或其它资产,委任人资产保管应依法令之规定及契约之约定办理。

公司如认为保管机构违反契约或有关法令规定,或有违反之虞时,应即采取适当措施并呈报金管会。

公司应依法令、信托契约及全权委托契约之规定,要求保管机构定期将相关表册交付公司,并报金管会备查。公司为帐务处理及加强内部控制之需要,应要求保管机构配合公司编制各项管理表册。

全权委托投资资产之保管事项,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及公会「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操作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