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人员登记事项作业要点」
发布时间:2019-08-07 20:44: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
发布日期:2004-8-27
执行日期:2004-8-27
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函修正发布第5、6、17、21、23、24、28~30条条文及第14条之附件一~三、第16条之附件六、
第5条 本作业要点所称登记作业系指下列各项作业:
一、到职登记:初次任职时,应为到职登记。
二、变更登记:更改姓名、变更登记职称、登记资格、担任工作及服务部门等,应为变更登记。
三、停职登记: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命令停止执行业务等情事,应为停职登记;经金管会命令停止执行业务者,由公会径为停职登记,并于停止执行业务期限届满自动复职。
四、注销登记:死亡、改选、解雇、解任、辞职、资遣、退休等情事,应为注销登记。
五、撤销登记:经金管会依法命令解除其职务,或有本作业要点第十条所列之情事者,应为撤销登记
第6条 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者。
二、经本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事业之业务员资格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者。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
四、曾担任国内、外基金经理人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者。
五、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修正生效前,已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业务人员并具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前项业务人员不得少于业务人员总人数之二分之一或五人。但全权委托部门之业务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含主管至少四人)。
第一项所称之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系指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商、信托业、银行或保险公司投资部门从事证券相关工作者。
第17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之撤销登记者,应分别填具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撤销登记表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撤销登记表,并检附金管会通知解除职务函文影本。
第21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负责人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记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数据与网络申报电子数据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
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补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记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数据与网络申报电子数据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补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径予退件,经退件者,视同未登记。
第23条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于接获金管会解除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人员职务函令,应依第三条所定期限,向本公会为撤销登记,届期仍未申报者,本公会得依据金管会函文副本,径为撤销登记。
第24条 本公会于收到负责人申报到职、变更、注销或撤销登记书面数据,经审查无误,即予转报金管会;本公会于收到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
人员申报之书面资料,经审查无误,即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函文通知申报公司准予登记,并按月汇整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记之数据,于次月十日前将上一月份受理登记之资料汇整呈报金管会备查。
第28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登记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数据与网络申报电子数据不一致或文件不齐,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补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第29条 本公会于收到申报公司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之书面数据,经审查无误,即予转报金管会。
第30条 本作业要点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金管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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