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11 07:48: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
发布日期:2004-4-1
执行日期:2004-4-1
一、申请人应为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申请)。
二、应缴相关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一份。
(二)信托契约书或其它信托证明文件。如前手之权利移转未经登记者,应检附原登记之制版权人至本案委托人间所有权利移转过程之让与契约或其它证明文件。
(三)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应缴之各有关证明文件,列示如下:
1、委任他人代理申请者,应缴委任书或代理权限之证明文件,或在申请书内载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范围,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由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出具之文书,均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例如: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3、持外国公文书申请登记者,、代表处、;。
(四)文件系外文者,应缴中文译本。
三、证明文件除委任书外,正本于核验后发还;影本应记载「本影本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上之责任」字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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