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解散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0 12:20:1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8)39号
吉林、辽宁、大连、河北、山西、陕西、上海、山东、青岛、浙江、宁波、江苏、福建、厦门、广东、深圳、河南、广西、海南、北京、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23日,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农信公司)。为了做好中农信公司解散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中农信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解散后其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因此,原中农信公司(不含原中农信公司所办工商企业)所欠税款一律豁免。
  二、,原中农信公司所办工商企业,按其归属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因此,对这些企业所欠税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缴入库。
  三、根据《方案》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对移交的原中农信公司所办外贸企业,其自营出口货物经审核确已足额纳税、退税单据真实、齐全、无误的,可以恢复办理1996年度以及以后年度的出口退税。
  四、原中农信公司所办企业移交以后,应进行法人关系变更和重新注册登记,各级税务机关要凭移交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相应地做好这些企业的重新税务登记及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附:原中农信公司所办工商企业情况及移交有关部门、省区市明细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