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19-08-31 21:31:15
船舶优先权的立法意图,通说认为,是通过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特殊的权利,给予额外特别的清偿保障,那么船舶优先权是什么?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怎么区别?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1、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2、《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二、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怎么区别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这是《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船舶优先权定义、清偿顺序以及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区别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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