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遭到诉讼 无线搜索案拷问网络版权

发布时间:2019-08-27 18:50:15


近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近100万元。据悉,该案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的,也是上海首例为手机小说索酬的案件。

与其他网络版权侵权诉讼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该案同时涉及到“有线”和“无线”两种形式的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问题。由于中国手机用户已超过4亿,因此在现代生活中通过无线形式进入互联网络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了,其中许多用户通过手机终端接入互联网已成为习惯,在有线网络上能做的事情,在无线网络上也可以轻松做到。由此,网络版权的纠纷从“有线”延伸到“无线”也属必然的。

从有线领域延伸到无线领域

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主要为规范在网络上信息的传播而制定的。在该条例颁布施行以前,著作权法》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由于当时的法律对网络信息传播这块内容规定不明确,致使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网络侵权诉讼案常常出现性质判断不清、适用法律不明、诉讼标的与判决结果相差甚远等情况。正是因为对互联网传播方面相关立法的滞后,使得互联网成为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灾区”。

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行的这半年来看,这部法律对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影响暂时有限,网络版权的侵权纠纷还是时不时出现。除了以上网络小说作者集体状告中文手机网站外,2006年10月,华纳唱片就一个叫慕容萱的女孩在网络上发布的视频短片《导演与女演员》的情况,提起侵权索赔声明。还有上海某在校大学生,未经允许转载某学术网站的论文摘要,侵犯了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的著作权,赔偿人民币近10万元……这些事情都表明了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从客观角色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明确规范了信息的网络传播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网络版权、如何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但是,要真正有效地保护网络版权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一方面由于网络版权的复杂性,光靠一、两部法律的颁布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解决问题还是要从政府、法律、互联网运营商等多方面着手进行。另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的半年来,还没有真正意义上派过用场。这次网络小说作者集体状告手机网站将是该法施行后的无线搜索第一案。审判。希望通过这次法律诉讼,对规范中国未来的网络版权传播保护有所裨益。

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