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网络著作权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9-08-06 20:10:15
编者按: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互联网在促进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侵权盗版行为,尤其是P2P、博客、播客等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体系,坚持开展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信息化的大力推进,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互联网在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对法律如何调整和规范网络环境下人们的行为方式,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问题。如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
技术发展带来新问题
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工具,互联网正得到迅速普及,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4亿,网站数量达到84.3万个,并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网络的普及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为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几乎所有的作品通过数字化技术都可以进入网络,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问题与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相比,更为复杂和难以界定。
有业内人士指出,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权利。而网络著作权侵权有两大特点:第一,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第二,涉及的作品形式多样,网络侵权,不仅是文字作品还涉及了音乐、图片、影视、软件、动画、网页设计等多种作品。因此,只要将作品放到网络上,都有遭遇盗版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具有无国界、存储量大和传播迅速等特点,因此互联网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科技、文化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高富平表示,就传统媒体而言,作品的出版发行人相对容易确认。然而,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人人都可以成为“出版人”和传播者,对网络上传作品的管理难度比较大,这显然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
版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在谈到国内的网络版权保护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就指出,现在网络版权管理比较混乱,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加上网络侵权具有无国界、隐蔽性等特点,这也客观上增加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难度。同时,由于国内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虽然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对提供下载、复制等免费性质的网络服务商缺乏具体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近日表示,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从著作权法的重新修订,到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得以实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同时,他指出,中国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知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要达70%,这意味着中国将会进一步加大保护包括网络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力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P2P、博客播客、临时复制等技术的出现更让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网络和数字技术日新月异,利用网络的方式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网络著作权保护也不断面临新的问题。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大量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成为阻碍网络和谐文化建设的一个不安定因素。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和无边界性,、经济和社会影响,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
不断完善保护体系
近年来,国内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加大了网络著作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5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该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以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终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进一步完善、健全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制度。
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据介绍,与前一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即删去了第三条,该条内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除构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网站转载其他媒体刊登的作品,不仅要支付报酬,同时要征得著作权本人的同意。
此外,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中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对此,有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中国将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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