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图片成广告 摄影师与龙门石窟互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17 22:30:15


  核心提示

  作为我国的文化瑰宝,洛阳龙门石窟一直受到国内外的关注,也是中外游客的旅游胜地。游客们到此游览,总免不了拍张照片留念。然而,近日一组原本普通的龙门石窟的照片却因为牵扯上了官司,一注:打知识产权的官司请找华唯环球一而变的不再普通。

  摄影师张晓理状告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发布广告,因此索赔20万元;而龙门石窟管理局则反诉张晓理未征得龙门石窟管理局同意和支付相关费用拍摄照片,因此索赔经济损失2.4万元。

  该案因龙门石窟管理局提出反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定的开庭日期9月11日推迟至10月9日。到底谁是谁非,谁该赔偿谁,我们尚不得知。案件虽然还未开庭,但是已受到相当一部分人员的高度关注。

  新闻图片突然成了广告

  “看到这则广告,我非常生气。龙门石窟管理局在使用我的摄影作品之前,根本就没有征得我的同意!”中国一摄影家协会会员、。,在新闻摄影圈和网络上颇负盛名。

  今年4月11日,张晓理在翻阅我省某都市报时,发现该报旅游专刊头版“夜游龙门”的广告使用的是自己拍摄的4幅“夜游龙门石窟”的新闻图片,,张晓理本人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用于商业广告用途。

  张晓理随即按照该广告所留的电话号码致电龙门石窟管理局,想了解事情原委,但是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和口头的答复。

  摄影师索赔20万

  4月25日,张晓理正式委托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吕进,向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发出律师函,要求如实说明图片来源、使用的范围、次数和影响。

  据杜鹏介绍,4月26日下午,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作出回复:“一、龙门石窟的卢舍那大佛已经被注册成一商标一,使用卢舍那大佛做广告与任何人都没关系;二、龙门石窟管理局与该都市报广告部签订的有广告制作委托协议,广告是对方制作的,与龙门石窟管理局没有关系。”

  杜鹏认为,摄影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龙门石窟作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在使用张晓理的作品时应当与张晓理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没有经过著作人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就属于侵权行为

  张晓理遂委托杜鹏、吕进将龙门石窟管理局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龙门石窟管理局公开道歉,并赔偿20万元。

  6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不久后,该案原定的开庭日期9月11日,被向后推迟。其间,龙门石窟管理局先后委托洛阳市委多名干部商议调解,并对张晓理义务宣传龙门石窟表示感谢。但是,让张晓理感到意外的是,8月20日,龙门石窟管理局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直指张晓理所诉的4幅照片属违约侵权在先,要求张晓理“销毁违法制作的摄影作品,赔偿龙门石窟管理局经济损失2.4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反诉摄影师

  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反诉状中说,按照国家文物局2001年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龙门石窟这样的全国重点文物进行拍摄之前,需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而张晓理所称被侵权的4幅照片,以及张晓理拍摄的另外4幅龙门石窟的照片,包括其于今年3月拍摄的龙门石窟卢舍那大佛进行修缮时的照片,不是受龙门石窟管理局委托,也没有经过龙门石窟管理局同意,所以龙门石窟管理局认为张晓理拍摄的这些龙门石窟的照片是以违约侵权的方式取得并且在报纸和网络上发表营利。反诉状中还称,作为龙门石窟所有权人授权成立的管理人,龙门石窟管理局从2005年至今,每年对龙门石窟投入的维护、建设、管理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而张晓理违反国家规定,不经龙门石窟管理局同意,不支付相应对价制作摄影作品并发表营利,其行为违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不应当获得合法利益,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law责任。

  摄影师对反诉“莫名其妙”

,长期为龙门石窟拍摄了大量的新闻图片,、,为向全世界宣传龙门石窟作出了许多努力。”得知被告龙门石窟管理局不仅不表示歉意,反而又反诉自己违约侵权,张晓理感到愤怒和“莫名其妙”。

  律师吕进认为,,张晓理涉及本案的摄影作品全部是为龙门石窟拍摄的新闻图片,。依据相关规定,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是不需履行报批手续的,更不用讲什么违约和侵权了。而且本案中摄影作品全部是张晓理在伊河对岸拍摄的远景照片,龙门石窟管理局对拍摄没有提供任何劳务帮助;同时拍摄行为也没有影响任何观众参观游览龙门石窟;最终效果反而是通过宣传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参观游览龙门石窟。吕进说,不明白龙门石窟管理局主张张晓理赔偿2.4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针对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反诉状中说:“对龙门石窟这样的全国重点文物进行拍摄之前,需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律师杜鹏认为,即使文物管理方面有此规定,也是指近距离禁拍,前提是近距离拍摄不利于文物保护,张晓理是在外围景区大范围和远距离拍摄,所以龙门石窟管理局的说法属偷换概念。

  摄影爱好者:拍照无须龙门石窟批准

  “难道我们以后到龙门石窟拍摄都要经过委托或批准吗?”洛阳一些摄影爱好者对龙门石窟管理局的反诉理由表示不解。一位摄影爱好者说:“好的摄影作品,都是我们身背沉重的摄影器材,在风雨里历经艰苦努力的成果。常常是我们拍摄了上千张照片,才能挑选出一两张满意的。未经许可就擅自用他人的作品发布商业广告应该是一种剽窃做法!”

,如排除摄影特定对象的话,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摄影家的允许,擅自将其创作的作品用于商业行为,实属侵犯“版权”。从张晓理的几张照片上看,照片一类别一属新闻图片,曾在新华网上刊登。这样作品的性质就成为文物的新闻图片。新闻工作者有权拍摄可供面世的文物图片。从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范畴看,摄影家在拍摄中,图片注入了创作,又有一定的产权,并且是新闻图片。这种情况下,龙门石窟管理局在使用其作品用于商业行为时,需当事人同意,在确实难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必须在图片上进行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