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戏剧光盘著作权人 同时状告一音像部老板侵权
发布时间:2021-04-06 15:01:15
“本来我们的光盘销量很好,可是自从有市场上出现盗版光碟以后,我们的光盘几乎没有销路了。”3月26日,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版权人苗富华当庭痛斥。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他与另一名版权人马杰,同时状告辉县市一音像部老板李忠(化名)侵犯著作权案件。 下午3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原告苗富华及被告李绍忠到庭参加诉讼,另一原告马杰委托苗富华出庭诉讼。 原告:无法计算经济损失,各请求赔偿损失1万元 原告苗富华在法庭上陈述:苗富华投资200多万元,录制了《世上河南》、《二十四孝》、《礼貌换太子》等数百部河南戏剧电视节目 VCD光盘。马杰投资1000多万元录制了《刘墉巧断十命案》、《刘墉斗和珅》等三百步河南戏剧电视节目VCD光盘。该两人录制的光盘分别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批准发行,节目包装上均有“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字样。2008年12月,两位原告在被告处发现被告私自制作盗版光碟,并公开出售他们拥有著作权的《二十四孝》等光碟。为此,他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鉴于无法具体计算实际损失,也无法获得被告的经营所得,故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分别各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关于我们的赔偿请求数额,也有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苗富华当庭宣读了法律原文。 为了证明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原告还在法庭上出示了版权证明、夏邑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及公正处证据保全、律师费票据。 被告:不承认侵权,并质疑公正处公正行为的合法性 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李忠否认有侵权行为,同时对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及原告当庭出示的盗版光碟不表异议。但对公正机关的公正行为提出质疑,他认为夏邑县公证处的公正是越权行为,如果需要公正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正。也就是说,应有辉县的公证处公正。为了印证他的说法,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正作用的联合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著作权证据保全公正由事发地公证处管辖。”据此,他认为夏邑县公证处无权进行公正,属越权行为,而且他还认为,夏邑县公证处保全的盗版光碟也不能证明是在他音像部出售的光碟。 原告当庭回应:新法优于旧法,依据《公正程序规则》等法规,公证行为合法 对于被告提出的质疑,原告当即进行了辩驳,,该规范表明,公正事项当事人所在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正机关都有管辖权。为此,他认为,夏邑县公证处作为原告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当然有权进行公正。而被告所说出示的《联合通知》在先,应优先适用后法。 法庭经过双质证、辩论,审判长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答应将赔偿请求额降低到4000元。被告则同意帮原告扩大正版光碟的销售。至此,调解未果。法官宣布择日宣判。(新乡市中院政治部 景永利 侯贵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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