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业玩"踩气球" 版权保护待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19-08-18 12:18:15
玩过“踩气球”游戏的人都清楚,整个过程就是噼噼啪啪听响了,而即便是最终的赢家,也剩不下一两个气球。这样的游戏如果放在联欢会上,还能逗观众一乐,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就只能是让人看笑话了。如今的网络视频企业,就正在玩这种游戏,不同的是,气球破裂的噼啪声变成了此起彼伏的叫骂声。
日前,56网与乐视网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版权纷争,双方对于《潜伏》一剧的诉讼,有关避风港原则展开了论战。
3月18日,媒体报道乐视网诉讼56网擅自播放《潜伏》等电视剧,索赔判决14万余元,56网方面对此发表公开声明,强调56网工作人员发现网友上传的《潜伏》涉及侵权后,第一时间主动删除了该剧。56网作为一家视频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认真、及时的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并没有侵犯乐视网的版权权利。同时56网已经就该案提起了上诉,目前已经进入到二审审理程序。
从之前搜狐与优酷的“组团”骂战,到近期酷6与优酷、土豆网的连环官司,再到56网与乐视网的版权诉讼,“版权”之争已然成为网络视频行业的“主旋律”。似乎谁拥有版权,谁就拥有了打别人板子的权力。
据56网表示,56网完全按照避风港原则充分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同时正是为了表明保护版权的决心,在第一时间向乐视方面购买了《潜伏》一剧的版权,但乐视网对56网仍然进行了诉讼。
那么,乐视网自己的“气球”在哪里呢?北京法院网的公告中,早在2007年,乐视网就因为在其网站上盗播电影《霍元甲》而败诉,赔偿安乐公司人民币11万元;2009年7月23日,激动网提起了乐视网《我的兄弟叫顺溜》版权诉讼;今年2月11日,北京海淀法院第46法庭公开审理网乐公司诉乐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这正是很多网络视频企业“踩气球”的基本玩法:一边以“版权”保护为名义获取利益,一边自己同时还在实行着“盗版”的事实。
信息化产业的发展更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蓬勃动力,更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电子邮箱、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博客微博、网络视频等等互联网应用不断发展,在新技术和新应用不断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但传统的版权保护却一直沿用至今。
著名IT专家方兴东曾表示,“传统的版权制度套用在互联网上会干扰到互联网模式的健康发展。但不能改变互联网免费模式的发展趋势。互联网是越分享越多,整个互联网是人民群众主导的,而不是少数人主导。任何人试图扭转这种大趋势,就注定要失败”。“顺应互联网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发展,版权保护也应该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而不是再单一通过传统的、旧有的版权保护规则来解决。”56网CEO王建军表示。
旧有的版权保护规则,带来的一大结果就是视频网站之间陷入版权混战,而无暇在技术发展、产品创新和行业发展投入更多,长此以往,中国的网络视频行业将在不断的内耗中倒下。以最近1月22日三大唱片公司诉百度败诉为例,北京市一中院判定百度MP3搜索合法,驳回了环球唱片、索尼BMG(香港)及华纳唱片三家国际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度MP3搜索的获胜,是《条例》最好的适用,《条例》第22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报告说明,我国版权案件在整个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2007年约占40%,2009年上半年则占47%。而其中涉及网络版权的案件2008年占37%,2009年前三季度则达到了48%。而在北京市海淀法院2009年1到10月份受理的版权案件是1920件,涉及到视频分享网站的案件就占了700多件,所以涉及到视频网站的争议的案件,占了网络案件的绝大部分。“我们每天一个法官手上要同时审理十几个网络影视内容的版权诉讼,天天都在写判决书和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这样表示。
版权“过度保护”的结果就是任何公司和利益团体都可以打着“版权保护”的名义和幌子进行恶意诉讼。这不但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更是一种对国家公共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版权保护”的根本和初衷不是为了去限制版权本身,而是让版权所有者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同时在这个基础上,版权使用方自身也能实现收益。然而,当一些版权二道贩子和寻租者,以“版权保护”为幌子蝇营狗苟时,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传统的版权规则是否应该与时俱进,对于互联网这一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的新生事物,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严缜,来减少、遏制“踩气球”行为的利益空间。
希望网民们在网络视频上看到的是连续剧,而不是看网络视频企业的“连续闹剧”。
(贺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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