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版权案件成审判难点 北京东城法院尝试对症下药
发布时间:2019-08-09 11:09:15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愈发凸显,其中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审判难点。日前,,近3年中,该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涉及视频网站的案件约占53%。,该类侵权案件的特点是技术含量较高、处理难度较大。,目前审理这类案件主要存在5个难点。
难点一 涉案网站所有者难以确定
由于网络注册登记具有虚拟性,域名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分离现象也较为普遍,网站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难以确定。审判实践中,原告、域名所有人注册登记查询、网站标识、网页内容等主要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难点二 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难以认定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涉嫌侵权的案件中,主要是为注册用户上传涉案影视作品提供存储空间。该类案件中,双方往往对被告视频分享网站是否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各执己见。审判实践中,如果页面显示涉案影片上传者为注册网络用户,一般认定被告视频分享网站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原告不予认可则需提供相反证据;如果页面并未显示,而被告仅提供后台打印出来的相关上传者的资料,一般不予认定。
难点三 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难以认定
网络链接服务多是某网站提供搜索并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可以分为一般链接和深度链接。审判实践中,一般链接是指被告网站仅提供搜索链接到第三方网站,且观看视频显示的页面也是在第三方网站,此种链接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为应知或明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涉案视频仍然显示在被告网站,即网络用户无需进入被链网站即可获得相应的内容,则为深度链接,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人。
难点四 视频分享网站的服务是否属于提供内容的服务难以认定
审判实践中,通常区分两种情形进行认定。经事实查明,如果被告网站与设链的第三方网站存在利益分成,构成合作关系,则一般认定设链网站实施了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直接提供了内容服务;如果信息存储网站对上传内容进行人工审核,即对上载的内容进行选择、编辑、整理,则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构成帮助侵权或者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
难点五 视频分享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难以认定
在审判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及判断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是否负有主动审查、监控义务或者是某种程度的注意义务,过错认定是否采用“无通知,无过错”标准,通知书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如何判断“应知”传播的作品系侵犯他人著作权。通常,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是以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
针对这些问题,,在审理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需要在掌握司法裁判重视利益平衡、重视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协会自律规范的作用、提高网站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三项基本司法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好首都社会经济繁荣发展。
(记者 邹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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