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被抢注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05 17:12:15
案情简要:企业A成立于2005年,从事酒店旅游服务,一直以商标A从事宣传,在多年的努力下,企业发展良好,商标A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其所使用的商标A一直未在商标局注册。
,企业B诉企业A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企业B的商标专用权。企业A接到企业B的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才明白事情的情况:企业B成立于2007年,也从事酒店旅游服务,但是企业B在2008年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A,核定服务内容为酒店旅游。,并要求企业A赔偿损失。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企业A该怎么办?律师支招企业A自2005年成立后就一直使用商标A从事酒店旅游服务,并且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而企业B是2007年成立,于2008年注册了商标A,从事酒店旅游服务。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企业A使用商标A在先,享有在先权利,而企业B成立在后,抢先注册了商标A,是《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企业A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企业B注册的商标A。当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后,如企业B的商标A被撤销,企业B起诉所依据的商标权也就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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