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31 09:06:15
失效日期:2004-06-30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最新资讯
-
08-15 0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
08-09 0
-
08-27 0
-
08-16 1
-
02-10 2
-
12-04 2